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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某某与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冼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冼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5月10日10时45分,原告的司机童某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粤(略)号小客车由广佛高速公路沙涌出口驶出往里水方向行驶,当行至南盐线里水沙涌沙步工业区路口时,遇被告何某某驾驶粤(略)号小客车由盐步方向向右转弯入沙步工业区,童某某遇事采取紧急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4年5月27日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何某某负全部责任,童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损坏的小客车经法定部门鉴定损失费为4430元,原告支付了估价费370元,吊拖费、保管费300元,照相费65元,车辆检测费140元,驾驶员检测费80元,以上合计为5385元。被告何某某是被告冼某某的司机,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何某某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发生。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的司机童某某与被告冼某某的司机何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采信。被告何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小客车的全部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何某某是在执行职务工作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被告冼某某承担。被告冼某某应赔偿原告538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54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冼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费538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2元,由被告冼某某承担。

上诉人冼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依据有关条文,上诉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有不同的证据提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不同的认定。2004年5月10日10时45分我司机何某某驾驶粤(略)小车从名雅路开过来,慢速转向沙步开发区,车已完全进入。即将通过路口时,从高速路口匝道开过来的粤(略)小车突然直驶过来撞上我车右侧后部,致我车原地180度打转。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分析如下:一、事故发生地点有显著的环形特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当时上诉人车辆已完全进入并即将通过路口,对方车辆应让行;2、根据交通条例第四十四条,对方车辆从高速路出口匝道驶来应减速慢行。而对方车辆不停车嘹望,不慢速让行,仍高速直驶,撞到我车右侧后部位置,致我车原地180度打转;3、根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被上诉人属违规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二、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03年3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对方车辆从高速公路匝道驶出应该让干路上我车先行;根据该款第二项,当时我车辆已完全进入并即将通过路口。对方车辆应该让行。三、依据交警交通事故平面图,能够将我车撞致原地180度掉头,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发生:1、我车行驶速度非常慢;2、对方车辆行使速度40公里以上;3、对方车辆直行过程中,驾驶员精神不集中,判断失误,技术状况差。四、对(略)(2004)第(略)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以下几点疑问:1、事故现场调查过程中,我司机何某某指出对方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使用手持电话,促成撞车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及对方驾驶员均无异议,但整个案件中回避了这个问题;2、现场调查时已认定对方过错,调解时已要求双方各自负责自己车辆损失,而责任认定书中却认定对方没有过错,全部责任在我方;3、责任认定书中交通警察的签名和盖章某认定书主页分开,如此不规范的文书让上诉人不解。遂请求判令南海交警大队((略)[2004]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效;童某某违章某驶应负全部责任;章某某应赔偿冼某某车辆全部损失158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1、环形路应该按照顺时针,但是上诉人的车辆不是进入环形道,而是右转弯。2、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在上诉人车辆的右方,而不是上诉人的车辆在被上诉人车辆的右方。3、被上诉人当时的速度并不快,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被撞后车掉头180度,但是按照交警的确认应该是90度。如果当时被上诉人的速度快,上诉人车辆的速度慢,那么车就翻转了而不是被撞掉头。案发当时,被上诉人司机并没有在车上打电话也没有拿电话,在一审时被上诉人就否认了这一说法,对此上诉人可以查被上诉人司机的电话清单。

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本院于2005年2月27日依法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征询了意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股于2005年3月3日向本院出具了《关于2005.5。10南盐线里水沙涌沙步工业区路口(略)(2004)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意见》,认定何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童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经质证,上诉人认为该认定意见是国家法定机构作出,如果该意见是正确的,我方接受,但又认为该意见没有明确指出当时是处于环形路口,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对该认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股对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定性准确,适用法规正确,对于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2004年5月10日10时45分,被上诉人的司机童某某驾驶粤A/(略)号小客车由广佛高速公路沙涌出口驶出往里水方向行驶,行至南盐线里水沙涌沙步工业区路口时,与由盐步方向往里水方向行驶并右转弯转入沙步工业区的上诉人的司机何某某驾驶的粤A/(略)号小客车发生碰撞。2004年5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何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童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上诉人上诉对该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由于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征询了意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股于2005年3月3日向本院出具了《关于2005.5。10南盐线里水沙涌沙步工业区路口(略)(2004)第(略)号交通事故认定意见》,该意见亦认为何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童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于何某某没有让路X路的来车先行,遇事亦无采取任何某施,致使两车发生碰撞,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何某某是上诉人冼某某的司机,且该事故是在何某某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故其赔偿责任依法应由上诉人冼某某承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04年5月10日,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审判决引用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当,但实体判决正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3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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