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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又名侯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现住(略)。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6月7日在志丹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赵某,现在志丹县二道河小学上学,与其爷爷奶奶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次子赵某,现同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沟通较少,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子赵某、赵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4000元,无债权。

对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侯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赵某由被告赵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婚生子赵某由原告侯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4000元,由原告偿还2000元,由被告偿还2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薛秦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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