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香港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0-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九龙长沙湾荔枝角道850—X号永新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桂兰,浙江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香港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略))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浙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某梅

审判员于晓白

审判员张章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春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