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涟源市人民法院

湖南某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涟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林某,女,29岁,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男,29岁,汉族,居民。

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易细姣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建辉、梁志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吴某涛,于200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原、被告已经分居生活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小孩吴某涛由被告直接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林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

被告吴某对原告林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吴某辩称,原、被告从相识恋爱至结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婚后原、被告虽然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吴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原告林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被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举某、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3年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吴某涛,于2005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2009年年底,原、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外出。2011年12月5日原告林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案争执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好。婚后较长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并共同生育男孩吴某涛,对此双方均应珍惜。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均以小孩和家庭的利益为重,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被告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和包容,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障婚姻法的正确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易细姣

人民陪审员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梁志军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雪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