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贾某不服市劳社局作出的豫(获)工伤认字[2011]045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一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原告贾某,女,1964年2月29出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与原告贾某系朋友关系。

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X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X乡市X路甲X号行政办公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崔某,人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某,人社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人社局法规科副科长。

第某人新乡博世泰尔齿轮有限公司(简称博世泰尔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南某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公司副总。

原告贾某不服市劳社局作出的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于2011年10月18日向获嘉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告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被告市人社局提出管辖异议,获嘉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因博世泰尔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某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某的委托代理人桑某,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劳社局依原告贾某的申请作出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为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职工祁光军于2011年1月2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某四条的规定,确定祁光军所受伤害为非工亡。该通知书于2011年9月28日送达给原告贾某和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被告市人社局(市劳社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职权来源依据,用以证明被告市人社局(市劳社局)有作出工伤认定通知的法定职权。

1、《工伤保险条例》第某;

2、《河南某工伤保险条例》第某(以上两条依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二、程序和事实方面的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市人社局(市劳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1、河南某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

2、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份;

3、博世泰尔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4、获劳仲案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一份;

5、祁光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

7、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各一份;

8、录音证据文字整理一份;

9、2011年8月9日证明一份;

10、住院病案一份;

11、2011年8月15日获嘉县红十字会医院证明一份;

12、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一份;

13、送达回执一份;

14、2011年8月19日博世泰尔公司证明两份;

15、刷卡记录表一份;

16、博世泰尔公司通知一份。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用以证明被告市人社局(市劳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1、《工伤认定办法》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某四条第(二)项、第(六)项、第某七条、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条(以上依据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

原告贾某诉称,原告贾某与祁光军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2日下午,祁光军与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司机按公司领导指示到新乡电视台办理公务回来到公司职工食堂吃饭。20时左右,祁光军和同事从职工食堂出来回公司路X路时被他人骑的摩托车撞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原告贾某向获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县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县人社局受理后,和被告市人社局作出了不属于工亡的通知。原告贾某认为该通知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原告贾某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确认祁光军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原告贾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

2、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参加诉讼适格。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祁光军是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下午6:00下班。1月22日下午6点其刷过卡后去绿洲源吃饭,按公司规定员工去绿洲源就餐费用自理。祁光军去就餐的行为不属于工作内容,也不属于收尾性工作。根据豫劳社工伤[2005]X号文件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解释,祁光军从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到绿洲源的途中属于下班途中,而从绿洲源出来的路途,不属于下班途中。且交警部门未对该交通事故作出具体的责任认定,只是出具了事故证明,不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2011年7月27日,原告贾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19日,被告市人社局受理后,向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开具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2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根据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提供的材料,被告市人社局认为,祁光军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

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在庭审中口头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关于被告市人社局提供的职权来源依据,被告人社局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但众所周某,本辖区内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依法由被告市人社局来行使;关于被告市人社局提供的程序和事实方面的证据,虽均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不能证明被告市人社局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了工伤认定;关于被告市人社局适用的法律、法规,因被告市人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故其作出工伤认定通知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关于原告贾某提供的证据1,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关于证据2,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与祁光军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2日下午,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职工祁光军和同事张某从新乡X区办事回到公司,约6:30分和同事一起到公司对面的绿舟源餐厅(公司食堂)吃饭。8时许,祁光军吃过饭后步行过马路时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同年3月1日,获嘉县交警队出具事故证明,称因双方将车辆变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7月27日,原告贾某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9日,县人社局向原告贾某送达了补正材料通知书。8月19日,县人社局向第某人博世泰尔公司送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限该公司于2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派人当面陈述情况。9月27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确认祁光军的死亡为非工亡。10月18日,原告贾某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通知书。因被告市人社局提出管辖异议,此案被移送至本院管辖。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市人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某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某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某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告市人社局未作出并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告知原告贾某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且被告市人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原告贾某要求撤销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本院予以支持。确认职工的伤(亡)是否为工伤(亡)的职权依法由被告市人社局行使,故原告贾某要求本院确认祁光军的死亡系因工死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市人社局辩称维持该工伤认定通知书、驳回原告贾某诉讼请求的意见,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豫(获)工伤认字[2011]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二、驳回原告贾某要求本院确认祁光军的死亡系因工死亡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市人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俭

审判员武君侠

审判员张保国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闫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