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向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略)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1年8月30日被抓获,同年9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2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11年10月19日由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向某在长沙市X区铂宫酒店登记入住于1910房后,用500元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冰毒,在该房间内邀吸毒人员龙某、李某、范某、胡某乙、彭某等人一起共同吸食了毒品。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30日抓获被告人向某。

经尿样毒品成分检测,被告人向某及龙某、李某、范某、胡某乙、彭某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龙某、李某、范某、胡某乙、彭某、贺某证言,传唤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铂宫酒店宾客临时入住登记表、检查笔录、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被告人向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向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限被告人向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宋敏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他人 吸毒 容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