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蔡某与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235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深龙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蔡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公司经理。

被告谭某某,男,22岁,重庆市开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国文,重庆市开县长沙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南方大厦。

负责人冯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忠东、李某某,广东融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人员。

原告蔡某诉被告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及其代理人蒋某某;被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7月3日下午,被告谭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粤B/(略)轻型货车经深圳市布吉雅兰厂路段将原告撞伤,原告经送布吉人民医院治疗后出院。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深圳市公安交警大队龙岗支队作出原、被告承某某等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认为依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原告不承某本次事故的责任。据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承某原告的医疗费2857.9元、误工费3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1200元、残疾补偿费8109.06元、交通住宿费1500元、鉴定费500元,以上合计(略).06元;2、由两被告承某本案诉讼费。

被告谭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的赔偿计算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其中护理费没有医院的证明,此外,本案的损失还应当计算我方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及其他的损失包括拖车费483元。根据交警大队的处理决定,原告应承某本案的同等责任,即承某本案损失50%的责任;另外,因我方在购买车时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我方所承某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某。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一被告谭某某与第二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即使要求我公司要索赔,则应根据《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当扣除5%的绝对免赔额。第二,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分担,原告应承某本案损失的5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3日下午7时50分,被告谭某某驾驶粤B/(略)轻型货车沿深惠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布吉雅兰厂路段时,其车与同向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04年7月3日被送至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以交纳2000元的预交按金,担交一份无医院的盖章证明的按金交款收据,接受治疗时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单共8张价值857.9元。该事故经深圳市公安交警大队龙岗支队处理后,于2004年7月8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谭某某承某事故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分担;被告一应承某经济损失60%,原告承某40%。原告于2004年9月10日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该所于2004年9月18日作出原告拾级伤残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书,原告花去鉴定费500元,有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盖章的发票收据为证。原告花去交通费500元,虽有票据提供,但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提交证据。住宿费、误工损失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的请求,原告所提供未盖医院公章的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放弃深圳市福田区荣原兴电子商行作为被告。原告并申请本院调取本案的交通事故档案,本院已调取了该交通事故档案。

另查,被告谭某某的粤B/(略)轻型货车于2004年5月8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10万元。该车的保险期限自2004年5月9日起自2005年5月8日。被告谭某某并申请被告中国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还申请法院向医院调查已支付的医疗费,所支付的费用要求原告分担,本院未作调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谭某某平均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的认定,原告与被告谭某某承某本案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但原告在法庭审理中提出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不服,要求法院改变责任认定以不应承某交通事故的责任。原告这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是由交警部门处理,原告对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未见提出异议,原告并持该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请求被告作出赔偿,本院依法审理本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告请求医疗费2875.9元,提供具有布吉人民医院门诊收费8张医疗费857.9元应予以认定;但原告提供的按金2000元的收款收据作为医疗费,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医院出院记录没有医院加盖章,视为未经该医院确认的无效证据,无效不能证明住院的天数,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住宿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交通费500元,虽有票据提供,但未在双方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被告也不予质证,原告应承某提供证据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原告为拾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应给予原告2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金,因原告属于无固定收入者,其收入参照《广东省二OO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年人平均生活费8988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补偿金8109.16元,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门的残疾补偿金,原告未请求依法不给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花去的鉴定费500元,有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盖章的发票收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残疾补偿金8109.16元,医疗费857.9元,鉴定费500元由原告承某40%,被告谭某某应承某60%,即被告谭某某应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经济损失费残疾补偿金8109.16元,医疗费514.74元,鉴定费300元给原告。因被告谭某某就其粤B/(略)轻型货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金额为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够部分再由机动方承某责任。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在此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故被告谭某某可不再承某赔偿责任。被告谭某某提出要求法院调查取证自己的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谭某某应自行提供证据。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处理,被告谭某某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不予审理。综上的事实证据,本院为了及时作出判决,本案只对事实证据的清楚部分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广东省二OO三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蔡某残疾补偿金8109.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514.7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蔡某的伤残鉴定费300元。

四、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3元,由原告承某453元,被告谭某某负担3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某连带赔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不退,由被告迳付350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云

二OO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胡添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