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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原告兰某某,又名兰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现下落不明。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某某诉称,原告于1989年丧夫,后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1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外出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还动辄殴打原告及子女,双方为此争吵不休。被告于2001年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兰某某与前夫育有一男两女(现均已成年),1990年2月,原告前夫因病去世。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周某某相识,双方开始谈婚,1991年7月1日登记结婚,被告将户口迁移至原告处与其共同生活,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两年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并且经常打骂原告及其子女,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0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当年冬天被告回家过春节时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节后被告又离家出走。第二年被告又回到家中过春节,双方关系仍未缓和,节后被告仍离家出走,两人开始分居互相没有联系。2007年10月,被告回到家中要求与原告离婚,并请人代书了离婚协议,因原告未办理身份证,双方至安福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未果,被告遂离开安福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称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因丧夫而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导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九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调解,应准予离婚。被告未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兰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阳春

审判员王雷

人民陪审员刘某林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欧阳佳先

附本案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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