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河南某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磊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8日下午6时许,在被告人李某和冀XX(已判刑)的安排下,邢XX、冀XX、赵XX(三人均已判刑)及“小某”(另案处理)在南某市X村将被害人刘X绑架至南某市X村邢XX哥哥闲置的院子中。期间,由冀XX负责给邢XX等人送饭,由邢XX使用被害人刘X的手机与其家属联系,索要赎金40万元,并威胁其家属不准报警,赵XX、邢XX、冀XX在索要赎金过程中多次对刘X进行殴打,并威胁被害人刘X打下13万元的欠条。2007年8月22日下午17时39分,邢XX、冀XX、赵XX等人在和被害人家属交易时被抓获,被害人刘X被当场解救。经南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指使同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否认指控犯罪事实,称因刘X搞传销骗过自己和冀XX,当时只是听冀XX说要打刘X而应冀XX请求指认刘X家,并没有想绑架刘X。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供述、辩解称只是应冀XX之请为其指受害人住处,并没商量绑架,而冀XX供述则说是李某指使绑架,二者矛盾无法排除,且冀XX供述李某分七成、冀XX分三成有悖常理,二人均系被告人,一般都有避重就轻为自己开脱的心理,故不应单纯相信冀XX的话认定李某有罪;2、即便认定李某参与绑架犯罪,起因也是刘X骗李某参与传销有错在先,且李某既未组织人,也未实施具体绑架行为,仅仅指认了刘X家,将之认定为主犯建议判处12年有期徒刑也不妥,因为首犯冀XX不仅组织人,而且还指挥实施犯罪才判处10年,主犯邢XX对受害人进行了殴打威胁,并且还是累犯,也仅被有期徒刑判处11年。故对李某可在5—6年间判处为宜。

经审理查明,2007年6、7月份,被告人李某和冀XX(已判刑)见面时,李某提到曾骗自己搞过传销的被害人刘X很有钱,二人提到绑架刘X要钱。2007年8月18日冀XX组织邢XX、冀XX、赵XX(三人均已判刑)及另一名叫“小某”的男子(另案处理)实施绑架行为,下午6时许,在冀XX组织安排下,李某明知邢XX等人实施绑架犯罪仍为邢XX、冀XX等人指认了南某市X村刘X家,之后李某离开。邢XX等人在刘X家门口处等候,后将从外面办事回来的刘X绑架至南某市X村邢XX哥哥闲置的院子中。期间,冀XX负责给邢XX等人送饭,邢XX使用被害人刘X的手机与其家属联系,索要赎金40万元,并威胁其家属不准报警,赵XX、邢XX、冀XX在索要赎金过程中多次对刘X进行殴打,并威胁被害人刘X打下13万元的欠条。2007年8月22日下午17时39分,邢XX、冀XX、赵XX等人在和被害人家属交易时被抓获,刘X被当场解救。经南某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刘X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冀XX、邢XX、冀XX、赵XX因绑架刘X分别被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年、8年、5年,并处罚金10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5月24日依法所做供述

2007年热天时候,有一天冀XX打电话,问我知不知道刘X住哪住,我说知道。过几天一个中午,冀XX开一辆灰色长安之星车到我文具店,喊我出去吃,到八中附近一个饭店,已经有4个人,我一个也不认识,吃饭期间,冀XX说刘X欠他有钱,不知道刘X在哪住,让我去指认一下,我想着是朋友要帐,指认一下也没啥,就同意。吃完饭冀XX开车,他那4个朋友我们坐上车,我带路把车开到西华村,我指了指刘X的家门,冀XX又把车开出来,到工业路X路交叉口,把车停下,冀XX我们两个下车,下了车我就打的回文具店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都不知道。有一天我到港达商贸城,发现刘X和他老婆宋X在逛商场,我就跟踪他们,一直跟到刘X的家。我在他手下干过传销,没有挣到钱,以后有机会找他要个说法。

2、同案犯证言

⑴冀XX于2008年12月9日的证言。

2007年6-7月份,李某找我,让我找人向刘X要现金20万元,不管以什么方式,只要钱要来了,他占七,我占三,要的多了归我…我带邢XX到李某开的文具店,到后李某店里边忙,事没有说成,我们约好第二天找个地方商量一下。第二天,冀XX、赵XX、小某、邢XX到八中附近一个饭店,我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过来后,我们一直商量如何向刘X要钱。李某说向刘X要20万,给我们三七开,如果要的多归我们。…说完后我们一起坐车有李某带路,到华西村去认了一下刘X的家门,然后我李某一起到天山路X路交叉口一饭店喝啤酒,邢XX他们几个在等刘X。

⑵邢XX于2007年8月23日的证言。

X号中午,冀XX给我打电话约我吃饭,他开车到金汉丰那里接我,冀XX开车,冀XX和姓尹的还有赵XX都在车上,我们一起到卧龙岗那里一个清真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冀XX把姓尹的和赵吉朋介绍给我,说是两个小某弟,吃完饭冀XX又给李某打电话让他过来,4:00多钟,冀XX开车,李某带路我们一起到刘X家去,让李某给我们指认地方,在车上,李某给我们介绍了刘X的长相,生活规律和出入时间,又说明刘X的摩托牌号是前边两个英文字母,后边是182,冀XX又给我们作了分工,具体由我指挥,姓尹的和赵XX负责擒拿,然后告诉我们工具(指两把砍刀和三根钢管)都在车上。又告诉冀东方只管开车,快到刘X的住处,李某不让冀XX开车,然后由冀XX开车,到刘X住的那个道里,李某指了指刘X的住处,然后开车把冀XX和李某送到工业路上,我们又拐进去等刘X。

⑶证人冀XX于2007年8月23日的证言。

本月X号,小某给文力打电话联系,文力后来到饭店,文力把刘X的作息时间和住处给我们指了指。吃饭时,小某说认识刘X,手里很有钱,咱们把刘X的活儿做了,敲他一二十万没问题,我们都说行。商量好后,小某给文力打电话,过好长时间文到饭店,小某给文力说你上次交待那个活,这几个兄弟都同意整,你看咋办,文力说他和刘X熟,不便出面,他给指一指刘X住的地方,具体让我们几个去办,然后文力介绍了一下刘X的生活习惯出入时间。下午4点,我开车,文力带路,文力指了一下刘X的家,我们开车把文力送出去。

4、河南某南某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邢XX、冀XX、赵XX、冀XX均因绑架刘X被判刑。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绑架罪罪名成立。在冀XX组织实施犯罪中,李某仅指认了受害人,此外未过问此事,应属于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指使同伙犯罪仅有同犯冀XX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该指控本院不予采信。

李某与冀XX之前谈到过绑架一事,仍受冀XX安排为邢XX等人指认受害人刘X住处,李某辩称不知道冀XX等人实施绑架犯罪不符合常理,且与同案犯供述不符,故李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刘X与李某之前因传销而发生的纠纷与本案无关,故李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刘X骗李某传销有错在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李某量刑建议过高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栗新锋

审判员周某明

审判员范成然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冉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