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犯贩某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8月16日因涉嫌贩某毒品罪被刑事拘某,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某乙,湖南某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组成由审判员谭水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伍文清、人民陪审员吴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2012年3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某琴担任法庭记录。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向他人贩某毒品,获毒资人民币5400元。其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某某县X镇某大酒店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冰毒约2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麻古6粒,共得毒资1000元。

2、2011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某县X镇某大酒店,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丙冰毒1克多,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丙麻古10粒,共得毒资1000元。

3、2011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某县某商务宾馆附近,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冰毒约2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麻古5粒,共得毒资1000元。

4、2011年7月份底,被告人陈某在某县X镇某宾馆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冰毒约2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麻古5粒,共得毒资1000元。

5、2011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在某宾馆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冰毒约2克,以每粒5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麻古8粒,共获获毒资1400元。

2011年8月15日8时许,安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某镇某大酒店抓获被告人陈某,并从其随身携带小包现场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包,红色药丸状物质101粒,绿色药丸状物质1粒。经鉴定,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3.7584克,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状物质101粒,净重9.5228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绿色药丸状物质净重0.0940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系吸毒人员。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已退赃5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其辩护人刘某乙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刘某丙的证言、公(郴)鉴(理化)字[2011]X号刑事科学鉴定书、毒品入库收据、现场查获毒品照片、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详单、缴款书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法规,向他人贩某甲基苯丙胺25.61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某毒品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刘某乙提出所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同时,被告人陈某系以贩某吸的人员,量刑时应考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在亲友的帮助下,且已悉数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没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捎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水文

审判员伍文清

人民陪审员吴建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某琴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某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某、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某、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某、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某、贩某、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某、贩某、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某、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某、贩某、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某、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某、贩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某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某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