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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白某、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瑞,清丰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X镇红绿灯北一公里路西。

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白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自英,河南某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县中原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及白某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郑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白某、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王某瑞,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和被告白某的委托代理人李自英、被告郑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位于濮阳市X镇北一公里处106国道西侧的中原加油站(包括设施及相关手续)及场地13.4亩,租赁给被告经营使用,并将原告原加油站设施、设备无偿归被告投资新建一座加油站。租赁期间为2001年9月2日至2031年8月31日,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租金55000元。2002年8月6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中原运输加油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在合同十年内,每年租金55000元(小麦0.34元/斤),十年后每年按市场价格(小麦当年行情价格比例)交租金,截止2011年9月2日,租赁合同已超过10年,原告要求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增加租金,但被告却不履行,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租赁合同。

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辩称,租赁合同是郑某与原告王某甲签订的,但郑某转让股权时,未告知股东白某补充协议一事,被告同意交租金,但认为补充协议要求增加的租金过高。

被告白某的答辩意见同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一致。

被告郑某辩称,郑某代表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王某甲签订了租赁合同,郑某只是股东,后其将股权转让给白某,原告所诉与被告郑某无关。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日,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召开首次股东会,自然人股东郑某、王某新、王某禄、苏福良参加,选举郑某为公司法人代表;2001年9月2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55000元;2002年8月6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001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1日,每年租金55000元(小麦0.34元/斤),2012年9月1日以后每年按市场价格(小麦当年行情价格比例)交纳租金;2002年12月3日,郑某与白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郑某代表股东王某新、王某禄、苏福良转给白某50%的公司股份。2007年12月8日,郑某代表股东王某新、王某禄、苏福良将剩余50%的公司股份转给白某、白某秋。2008年5月20日,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郑某变更为白某。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提交的两份股份转让协议、调查笔录、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工商档案等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01年9月2日,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郑某签订租赁合同,2002年8月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履行10年,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未曾违约。2008年5月20日,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郑某变更为白某,双方因补充协议中是否增加租金产生纠纷,原告王某甲诉前未催告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庭审中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并未明确表示不支付租金,原告王某甲要求解除与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证据不足,故原告王某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作为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与原告王某甲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郑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郑某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白某作为被告清丰县中原运输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现任法人代表,也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甲对被告郑某、白某的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美中

审判员李爱华

审判员闫军景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韦龙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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