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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朱某戊执行查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xxxx。

申请执行人:朱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xxxx,系陈某甲妻子。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xxx,系陈某甲女儿。

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丙母亲。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xxxx,系陈某甲父亲。

申请执行人:乔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陈某甲母亲。

被执行人:朱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xxxx。

被执行人: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略)闸桥路怀洪新河管理局楼下,组织代码(略)-9。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蚌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戊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戊有一辆皖x解放重型货车、皖x挂货车,现停放在五河县X村元利修理厂院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戊所有的挂户于五河县远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辆停放于五河县X村元利修理厂院内的皖x解放重型货车、皖x挂车;

二、被执行人朱某戊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保管人不得使用、转某、毁损、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并承担被查封财产灭失的风险;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殷灿文

审判员朱某军

审判员陈某早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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