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董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塘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高罡斗,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X路X号鸿基大厦。

负责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友荣,系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塘厦支公司。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财产保险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塘厦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塘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及东莞财产保险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及财产保险塘厦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9日16时,原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206线63+500M处时,被皇XX驾驶的归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豫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超越原告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切损失费用,因被告不同意承担,为此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李某某未答辩。

被告东莞财产保险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不错,我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过我公司规定范围外部分不予承担。

被告财产保险塘厦支公司未答辩。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第一组证据:

1、原告本人身份证,原告母亲户口本。

2、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目的:原告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及计算扶养费的正确性。

第二组证据:

1、驾驶证、行驶证各一份。

2、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及计算赔偿的依据。

第三组证据:

2009年12月22日柘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

证明目的:对原告请求的损害后果赔偿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组证据:

柘城县中医院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出院通知单、收费票据、伤残鉴定书各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目的:原告住院期间花费、伤残等级,对原告诉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东莞财产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异议有五点:第一对派出所证明有异议,应提供户口本。第二住院病历和记录是复印件,第三诊断证明上没有说原告需加强营养,第四住院费用应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为准,超出部分不应承担。第五司法鉴定合法性不予确认,原告有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无关。

三、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通过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东莞财产保险分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2月9日16时,皇XX驾驶被告李某某所有的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县城返回家的途中,沿S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3+500M处时,在超越原告董某某驾驶的26型自行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该肇事车辆的司机皇XX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董某某受伤后在柘城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9天,支付医疗费x.75元,经伤残评定原告董某某为7级伤残,支付鉴定费400元,鉴定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因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x.96元。

另查明:豫x肇事车辆于2009年2月26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董某某的母亲董XX生于1915年7月19日,原告董某某兄妹二人。《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的农村居民纯收入及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4806.95元、3388.47元。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当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结合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作为车主将该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车辆参加了交强险,对于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东莞财产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东莞财产保险分公司辩称,不予赔偿与法不符,不能成立。关于被告东莞财产保险分公司辩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较高的问题,由于原告董某某的伤残等级已达到7级伤残,在今后的日常劳动及日常生活中,受到了很大的病理限制,这给原告董某某及其家庭其他成员造成了相当大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以x万为宜。应当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如下:1、医疗费x.75元、鉴定费410元;2、误工费1382.82元(4806.95÷365×105);3、护理费645.32元(4806.95÷365×49);4、住院伙食补助费490元(49×10);5、营养费490(49×10);6、残疾赔偿金x.60元(4806.95×20×40%);7、赡养费3388.47元(3388.47×5÷2×40%);8、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x.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法医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扶(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x.96元。

如不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7日内不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红伟

审判员吕元奎

人民陪审员张殿领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