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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诉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原河南省公路运输总公司商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甲(曾用名武某枝),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吴某丙,系原告吴某甲之子。

原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吴某甲之长子,住(略)。

原告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吴某甲之次子。

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原河南省公路运输总公司商丘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炳太,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诉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原河南省公路运输总公司商丘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2年4月4日作出了(2001)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2年7月23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1)商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三原告申请再审,2009年6月12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了该一、二审判决书,本案发回我院重审。我院于2009年7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乙、吴某丙并作为原告吴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炳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三原告房屋西侧盖一X层楼,强行将原告的围墙拆掉,把地槽挖到距离原告房屋几十公分,并拆掉了原告的一个小房子。原告担心被告盖楼损害原告的房屋找到被告,被告向原告口头承诺三年内原告的房屋墙裂与南邻的房屋一样扒掉全部盖新房。后来,原告的房屋漏雨,被告给用泥摸修理,房屋照样漏雨,房墙每间多处裂缝。原告打官司快十年啦,房屋裂缝有危险,要求尽快处理此事。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拆房重建费x元、搬迁租房费4000元、被拆小房损失费4000元、三次鉴定费4800元、诉讼误工费5000元,以上合计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诉讼主体不对,被告没有盖家属楼,更谈不上侵权,原告所称的X层楼房和地皮都不是被告的,与被告无关。

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商地房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被损害的房屋是三原告共有。2、本案原一审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建楼房拆掉原告的小屋没有给盖上。3、2002年1月16日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的商土建学(2002)X号鉴定报告、2002年7月5日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的商豫质鉴(2002)X号司法鉴定书、2009年12月23日河南弘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河弘咨(2009)造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房屋受损的原因和重建费用。4、鉴定费单据三张。证明原告支付的鉴定费3800元。

被告在本案重审中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在原一审中向本院提交的土地定界图。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商丘市二建公司建楼房拆的原告的小棚,二建公司已经赔偿原告毛毡、沙子、砖,原告的诉请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庭审调查、当事人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三原告共同所有的现居住的房屋,北屋3间、西屋1间,房屋面积63.39平方米。2001年被告在原告房屋西侧相邻处建X层家属楼一栋。被告建楼房时拆去原告西屋南侧简易棚一个,南北宽约1.2米,承建被告楼房的人员给原告部分毛毡,该棚被告没有给原告重建。2002年1月16日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原告西屋与北屋连接处的裂缝和后窗过梁上的裂缝等是自身造成的,原告的西屋后墙向西倾斜与西邻建楼房有关,北屋漏雨系屋面变形和西邻建楼共同影响造成,房屋为一般轻微损坏,其正常安全使用受到一定影响。2002年7月5日商丘豫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原告的房屋墙体裂缝主要原因是西侧新建楼房造成的,原告的房屋本身比较脆弱也是造成裂缝的一个原因,原告的房屋受到一般性损坏。2009年12月23日河南弘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河弘咨(2009)造价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的房屋屋顶部分拆除重建造价为x.52元,墙体基础门窗部分拆除重建造价为x.75元,两项合计造价为x.27元。原告为三次鉴定支付鉴定费48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所建家属楼的土地使用权为被告所有,被告是否集资建房是被告的内部管理,被告建筑其楼房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所建设的楼房是造成原告房屋漏雨和墙体裂缝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房屋自身比较脆弱是造成房屋漏雨和墙体裂缝的次要原因,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原告的房屋是受到一般性损坏,参照原告的房屋拆除重建造价x.27元鉴定意见,原告的西屋后墙向西倾斜与西邻建楼房有关,该西屋后墙向西倾斜再居住较为危险,应拆除重建,被告应当赔偿三原告西屋一间重建费6467.70元(x.27元÷4间×70%=6467.70元);原告北屋屋顶损坏较重需要重建,被告应当赔偿三原告北屋屋顶重建费5589.40元(x.52元÷4间×3间×70%=5589.40元);原告北屋墙体裂缝和其被拆小棚,参照鉴定结论,酌定由被告赔偿三原告墙体裂缝3000元、被拆小棚1000元;原告支付的三次鉴定费4800元,应由被告承担3360元;建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参考当地房屋租赁价格,酌定一个月400元;以上合计被告赔偿三原告x.10元。三原告现住房屋自行拆除重建不足费用自行筹措。三原告诉讼请求超出被告赔偿三原告x.10元的部分,原告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依法不予支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提到商丘市二建公司参加诉讼一事,因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二建公司涉案的证据,故本院未追加二建公司为被告。被告抗辩原告诉讼主体不对,被告没有盖家属楼,抗辩理由与事实相悖,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丘市万里汽车运输总公司(原河南省公路运输总公司商丘公司)赔偿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人民币x.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姬新志

审判员申朝帅

审判员耿民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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