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荆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2月23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荆某伙同本村李XX、周XX(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X镇西陶某东边的“福平春”饭店门口将武陟县X镇北东陶某XX停放在饭店门口的红色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随后,周XX将该车放在家中自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35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荆某、李XX、周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乐XX的陈述、周X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购车发票、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荆某伙同本村李XX、周XX(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X村X路路南“郭记饭店”门口,将张XX停放在饭店门口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随后,李XX、周XX、荆某三人将该车低价卖给本村李双喜(另案处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06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荆某、李XX、周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张XX的陈述、周X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荆某伙同周XX(另案处理)窜至武陟县X镇X街市X路南某河粮酒门市部门前,将郭XX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退还了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荆某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荆某、周XX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郭XX的陈述、周XX辨认盗窃现场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荆某于2011年8月24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有荆某的投案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荆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荆某斌伙同他人盗窃系共同犯罪。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荆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任素琴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