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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62岁。

被告人李某,男,30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李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8日9时许,商丘市X乡规划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商丘市国某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平安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双规”指挥部依法对李某X家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遭到李某X一家人的暴力阻碍,被告人王某(李某X的妻子)拿竹竿殴打执法人员赵X,致使赵X左上臂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李某X的儿子)一手牵着狼狗一手拿着铁锹威胁执法队员,致使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无法正常工作。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王某、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X、刘某乙X、刘某乙、唐某、陈XX、祝XX、刘某乙X、赵X、王X、屈某、卢某、李某X、李某X、李某、孟XX的陈述;3、鉴定结论;4、执法过程录像资料;5、商丘市X乡规划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和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商丘市公安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巡警大队情况说明和证明、商丘市国某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察大队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某、开发区规划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陈XX、刘某乙X、国某资源局执法人员刘某乙、刘某乙X行政执法证等其他证据资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李某系共同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8日9时许,商丘市X乡规划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商丘市国某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X区平安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双规”指挥部依法对李某X家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时,遭到李某X一家人的暴力阻碍,被告人王某(李某X的妻子)拿竹竿殴打执法人员赵X,致使赵X左上臂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李某(李某X的儿子)一手牵着狼狗一手拿着铁锹威胁执法队员,致使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王某站在北海路和睢阳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南,这时过来三四辆车,从车上下来几十个开发区的执法人员,要拆其家盖得铁皮简易房,其就拦着他们,后过来四五个年轻人拉王某,其中一个姓唐某踢了她一脚,王某就拿了个竹竿在前面乱敲,后又过来七八个人把其拉到在地上了,其当时昏倒了,起来后,看见其丈夫李某X和母亲都在地上躺着,110的警车和医院的车都停在门口。

2、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11年7月6日开发区规划局的执法人员到北海路和睢阳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南,说其父母饭店的招牌不能立在路边,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开发区规划局、土某、城管局、平安办事处的人来了大概100多人,手里都拿着钢管,说饭店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要强行拆除,并将用树枝围的院墙都跺倒了。其父母、姐姐就堵住院门口不让这些进院,现场比较混乱,当时李某看狼狗乱叫,怕狗咬住人,就用铁锹把拴狗的绳子铲断,拉着狗将狗拴到院里的杏树上,后就到厨房了里去了,没再出来。

3、证人刘某乙X述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开发区土某、平安办事处、开发区X区城管局到开发区X村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走到李某X家时,发现其自行搭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且7月6日和7月7日已经对其进行了口头和书面通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就准备对其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期间受到了李某X一家的阻止,李某献辱骂执法人员并打了祝XX,其妻子王某拿着竹竿打了执法人员赵X、唐某,后其儿子李某手拿铁锹牵一只狼狗,将狗拴在门口威胁执法人员,后因无法执法,就报警了。

4、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李某X家在两三年前,在北海路和睢阳大道交叉口东100米路南某铁皮盖了两间简易房,2011年7月8日上午,开发区的五六十个执法人员拿着铁棍、称其房子是违法建筑,对其进行强行拆除,李某X和其妻子、母亲堵在门口不让执法人员进院,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将其推倒,并往其头部、胳膊跺。

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开发区土某、平安办事处、开发区X区城管局到开发区X村李某X家强制拆除他家的违法建筑,李某X的妻子王某及其家人堵住大门不让进,执法人员强行进入时,王某就拿竹竿乱敲,李某X乱打,后其儿子李某一手拿铁锹一手牵着狼狗堵着大门,后因无法执法,就报警了。

6、证人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开发区土某、平安办事处、开发区X区城管局到开发区X村李某X家强制拆除他家的违法建筑,李某X的妻子王某辱骂并拿竹竿乱打执法人员,后把执法人员赵X的胳膊打伤。李某X的儿子李某一手拿铁锹一手牵着狼狗堵着大门威胁执法人员,后因无法执法,就报警了。

7、证人陈XX、祝XX、刘某乙X、赵X、王X、孟XX证言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开发区土某、平安办事处、开发区X区城管局到开发区X村李某X家强制拆除他家的违法建筑时,遭到李某X家人的阻碍,李某X的妻子用竹竿把赵X的胳膊打伤,李某X的儿子李某一手拿铁锹一手牵着狼狗堵着大门威胁执法人员,后因无法执法,就报警了。

8、证人屈某、卢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开发区的执法人员要强制拆除李某X家的简易铁皮房,看见李某X的妻子用竹竿乱打,李某X的儿子李某牵着狼狗堵着大门。

9、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2011年7月8日上午,开发区的20多人来强行拆除李某X父母的铁皮房子,母亲王某拿着竹竿,弟弟李某牵着狼狗堵着大门不让开发区的执法人员进院。

10、证人李某X证言证实,开发区的来拆除儿子李某X家的房子,儿子李某X、儿媳王某不让他们进门,因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X上前拉时被推倒在地。

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开发区的20多人来强行拆除李某父母的铁皮房子,我们家人堵着大门不让开发区的执法人员进院。

12、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X左上臂上段挫伤构成轻微伤。

13、商丘市X乡规划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情况说明及证明证实,2011年6月20日,商丘市X乡规划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巡视中发现张八庄社区X组居民李某X在北海路南某、睢阳路东侧未经批准私自搭建构筑物两件,计42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认定该构筑物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商丘市X乡规划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1年6月21日对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商规开停字第X号),并责令其将违法建设自行拆除。李某X态度蛮横,不听劝阻,不但拒绝签收,而且继续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开发区X组织开发区规划、国某、城管、平安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联合执法,对该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执法过程中李某X及其家庭成员和亲友百般阻挠,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和殴打,暴力抗法,致使拆除工作无法实施。

1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李某X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绝签收。

15、商丘市公安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区分局巡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7月7日上午10时许,商丘市公安局河南某丘经济开发分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睢阳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向东约100米处,有人打群架。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得知因开发区规划、国某、城管、平安办事处等部门对辖区内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动联合执法时,与该院家人发生争执。

16、商丘市国某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证明证实,2011年6月20日,商丘市国某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履行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X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北海路东段、睢阳路东侧占用一般耕地约0.4亩土某,搭建约40平方米的铁皮建筑物。2011年6月21日,商丘市国某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下达了《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1)第X号、告知其要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李某X对告知不予理睬,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中签字,继续施工。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占地。

1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存某证实,2011年6月21日,李某X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北海路南某、睢阳路东侧占用一般耕地约0.4亩建设搭建铁皮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地管理法》地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

18、执法证复印件证实,开发区规划监察支队执法人员陈XX、刘XX国某资源局执法人员刘某乙X、刘某乙

X行政执法证系有证执法。

19、现场执法时录像资料光盘一张在卷佐证。

20、户籍证明证实,王某X年X月X日出生,李某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某、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某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李某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杭德领

审判员李某霞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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