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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女,59岁。

被告人罗某乙,女,54岁。

被告人罗某丙,男,62岁。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3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打着横幅强行冲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在院内对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赵某X进行辱骂、厮某,并拍打、冲撞办公楼玻璃门,欲强行进入,被工作人员阻止,前后近一个小时,造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中级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丁、赵某X等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孟书斌因职务侵占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后申诉到省高院被判无罪。孟书斌家人要求赔偿和说法,于2011年11月3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打着“赵某X枉法裁判”横幅强行冲过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在院内对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赵某X进行辱骂、厮某,并拍打、冲撞办公楼玻璃门,欲强行进入,被工作人员阻止。前后近一个小时,造成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严重影响了中级人民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上述犯罪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因孟书斌被商丘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判刑14年,后被河南某高级法院改判无罪,在放出来时已被关五、六年了,家人就商量来商丘中院要赔偿和说法,想造些影响,叫法院不得不赔偿我们。于2011年11月3日下午,到商丘中院把写有“赵某X枉法裁判”字样的白条横幅挂在法院门口。一会赵某X到了,我们就质问他,为什么把孟书斌判14年说着说着我们就给他吵骂起来,把他围某,他想走,我们都围某他硬推,聚集一起连冲带推的都进到法院大院里,边上的工作人员没拦住我们,他想跑就抱住他的腿不放,还有亲戚拉住他衣服,还有亲戚用拳打他几个,骂他,边上有工作人员一直劝我们好好说,当时都太激动没人听进去了,后来赵某X就跑到办公楼里了,我们就聚集着往办公楼里冲,法院内人员劝我们不能冲,说是什么国家机关,也没有人听,办公楼玻璃门关了,我就踢办公楼的门,后来派出所把我们带走了。在中级法院吵骂的有二个小时。中院门口有好多老百姓围某,影响了法院的办公秩序。

2、被告人罗某乙证言证实,因孟书斌赔偿案,于2011年11月3日下午,与亲戚打着“赵某X枉法裁判”横幅,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吵闹,围某赵某X庭长,不听工作人劝阻,影响了法院办公秩序。

3、被告人罗某丙供述证实情况与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证实情况基本一致。

4、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14时因孟书斌案,打着横幅到商丘市中级法院给赵某X庭长吵闹,在在中级法院内持续的有40分钟左右,影响了法院的办公秩序。

5、证人赵某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14时30分左右,因孟书斌赔偿案,孟书斌的家人拉着“赵某X枉法裁判”的横幅聚集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闹事,并辱骂、殴打自己,不听工作人员劝阻,也围某、吵骂其他工作人员,把全院的工作都给扰乱了,整个中级法院乱哄哄的,大门也被他们堵了,院外的车进不来院内的车出不去,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班,这样大概持续了有30多分钟左右,当时有四五十名群众把法院大门也堵了,把南某路北侧辅道给堵了,造成交通堵塞有30多分钟左右。

6、证人赵某X证言证实,因儿子孟书斌被商丘中院判14年,后在省法院改判无罪,和家里人一起到商丘中院要求赔偿,并写了一横幅说赵某X判案不对,在法院门口扯了有十多分钟,赵某X就出来了,跟我们说几句话,就被人拉到里边去了,我们就往里边追,门口有人拦着我们不让进,我们就从大门硬进去了,我就坐到台阶上了。我们进院一共有一个小时左右。我没有骂人。

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下午14点30分,孟书斌家到商丘市中级法院门口挂着“赵某X枉法裁判”横幅闹事,他们围某、厮某、辱骂赵某长,用脚踢法院的垃圾桶,情绪很激动,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造成法院办公秩序混乱。

8、证人石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下午14时40分许自己到商丘中级法院去了。

9、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情况与证人赵某X、李某证言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案发时孟书斌的家人撕扯、围某、辱骂赵某X及冲撞法院,造成法院办公秩序混乱的情况。

10、证人蒋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下午2点40分,和宴某某到商丘中级法院汇报案件,走到中院大门口时见一群年龄较大人的围某赵某X庭撕扯、谩骂,大门口还挂一白色横幅,对前去劝阻的工作人员也进行威胁和谩骂,法警将门锁上并进行劝阻,他们撞击大门冲击法警,持续有一个小时,当时场面十分混乱。该证言与证人宴某某证言证实情况相一致。

11、证人肖某、李某X、朱某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3日下午2点50分,商丘市中级法院大门口挂着白色“赵某X枉法裁判”横幅,白军绪在劝说,几个年龄较大的在吵吵嚷嚷,骂骂咧咧,整个法院乱哄哄的。

12、证人杨某、陈某戊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14时30分左右,到中级法院汇报案件,在院大门口见到大门上扯着一白色写有“赵某X枉法裁判”横幅。进入院内见到办公楼前有四五名中老年妇女和二名老年男子在大吵大闹,其中有一名六、七十岁的男子和一名老年妇女蹦着大骂赵某X庭长,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不停叫骂着跺大厅的玻璃门,另有一妇女坐在地上堵住门,不让上班及办理公务人员进入,且不听法警和孟丽主任的劝解,致使多人围某,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4、证人牛某、宁某、李某X证言均证实,2011年11月3日下午2点30分,孟书斌及家人打着“赵某X枉法裁判”横幅在商丘市中级法院闹事,围某、撕扯、辱骂赵某X,情绪激动,不听工作人员劝阻,造成法院办公秩序混乱,110干警到现场才被劝阻住。

17、证人陈某己证言证实,2011年11月3日14时50分,接到市公安局指挥后,赶到商丘市中级法院大门口,看到法院大门口挂了一条写有“赵某X枉法裁判”白色横幅。在法院办公楼门口有一些人堵住大厅门,在办公楼门口看到有人坐在办公楼的玻璃门口,不让人员通过,还有人踢办公楼的玻璃门、垃圾桶,因办公楼的大门被法院的法警挡着,法警也被踢得腿上都是脚印,还有人一直在骂,这些人一直在法院办公楼门口闹了大约有三、四十分钟,使很多人进不了法院办公楼办理事务。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罗某丙出生于X年X月X日;罗某乙出生于X年X月X日;张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能够认罪、悔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本案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罗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罗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波

审判员侯贤法

审判员朱某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某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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