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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45岁。

委托代理人詹元灿,仙游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49岁。

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元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争吵,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8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因支付婚生子女生活费、教育费负欠债务46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均摊偿还。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

被告未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2月13日经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10年9月间,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准与被告离婚,2010年10月20日,法院以(2010)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11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自2008年8月间分居生活至今,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按缺席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自2008年8月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故原告的主张不能认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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