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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戚某、肖某诉被告刘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乡X村刁家X号。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X村河图坳X号。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X镇某某自建房。

原告戚某、肖某诉被告刘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华,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肖某诉称,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09年10月12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租赁期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该房屋每年租金为180000元,每月租金为15000元。租金总额为240万元。甲方考虑乙方装饰需一定的时间,故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1月30日为乙方装修期,不计租金。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的租金由乙方在2010年的2月1日一次性支付该一年的租金180000元,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的租金由乙方在2011年的2月1日一次性支付该一年的租金180000元,以后的租金以此类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7)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被告也支付了房屋租赁保证金2万元。2010年2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收取租金,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租金,但被告拒不支付。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于2009年10月12日签订的编号X号《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30万元(自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计20个月的租金)和违约金2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用以开设宾馆的事实;

二、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形成了房屋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房屋出租的标的是茶陵县X镇X街原鸿运大楼的用途是作为商务宾馆,租赁期为2009年10月16日至2023年5月30日,每月租金为15000元的事实及双方的责任约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拟证明出租的房屋是合法的房屋;

被告刘某乙辩称,房租未交是事实,但是没交房租是有原因的,因为原告之妻也是股东之一,签合同是我和原告的小舅子陈昌明一起作为乙方签订的,他现在只告了我一个人,消防水管和移电杆、修路等花费了我们14万左右。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其未参加年审,已过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均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基本事实:

2009年10月12日,原告戚某(甲方)与被告刘某乙(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茶陵县万家红商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5、6、X楼前排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有出租权。第二条,房屋坐落、面某、装修、设施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茶陵县X镇X街原鸿运大楼;2、出租房屋现状为建筑施工方交付给甲方的房屋现状(裸房),但甲方在各层楼房两端另行安装不锈钢扶手栏杆。后期各项装饰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水电及消防设施等安装均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施工、报验,其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1、该房屋租赁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宾馆商务、娱乐休闲业使用;3、租赁期满或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及时如期交还承租的房屋,乙方返还承租房屋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每月租金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租金总额为(略)元(大写贰佰肆拾万元整)。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1)甲方考虑乙方甲方考虑乙方装饰需一定的时间,故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1月30日为乙方装修期,不计租金。(2)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的租金由乙方在2010年的2月1日一次性支付该一年的租金180000元,自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的租金由乙方在2011年的2月1日一次性支付该一年的租金180000元,以后的租金以此类推,均由乙方在当年的2月1日一次性支付该一年的租金180000元人民币,但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的租金240000元由乙方在2022年的2月1日一次付清给甲方(3)甲乙双方签订本租赁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20000元。在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后,甲方无须就该保证金向乙方承担利息及其他费用。在租赁期限满或解除、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在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7)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7)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被告也支付了房屋租赁保证金2万元。2010年2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收取租金,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租金未果,原告特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经充分协商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租金。现被告无故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租金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其理由正当,但对被告已交的租赁保证金20000元应当在其尚欠的租金中予以抵扣,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280000元。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房屋租赁合同》上署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被告以其与原告基于朋友关系而未阅读该合同即签署及其出资装修和花费的时间较多为由,不足以对原告形成抗辩。同时,对被告提出其系与原告戚某之妻和陈昌明等人一起合伙经营宾馆,也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理由,因《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是被告刘某乙,至于被告与原告戚某之妻和陈昌明等人一起合伙经营宾馆事宜,与本案无关,被告刘某乙可以就其合伙经营事宜另行主张权利,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第(二)、(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戚某、肖某与被告刘某乙于2009年10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刘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戚某、肖某支付租金280000元(自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0月1日止,共计20个月,每月15000元)。

三、被告刘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戚某、肖某支付违约金2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24600元,由被告刘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如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株洲市X区支行交通分理处,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略).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员龙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敏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某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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