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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

被告赵某乙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12月2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静、韩明参加评议,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6日、2010年3月6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71万元,出具借条两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某乙归还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10月16日、2010年3月6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两张,据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1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会积极想办法偿还。

被告赵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9年10月16日、2010年3月6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2009年10月16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甲现金叁拾陆万元整。2010年3月6日的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甲现金叁拾伍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1万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赵某乙偿还借款本金7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乙偿还原告赵某甲借款7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0900元,保全费4170元,共计15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田静

审判员韩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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