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XXXX,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港市X区X路X号院X小区X幢X单元X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X伙同一外号叫“长毛”的男子携带自制钥匙两串及液压钳一把窜到贵港市X区内盗窃电动车。在该宿舍区X栋X单元楼梯口窥见黄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412元北京羚木电动车,没有锁车大锁,被告人陈X和“长毛”便用自制钥匙扭开车电门锁将该电动车盗走。随后“长毛”将盗得的电动车先行骑走,被告人陈X留下继续偷车。20时许,被告人陈X在宿舍区X栋X单元楼梯口发现韦X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03元的上海立马电动车也没有锁大锁,被告人陈X又用自制钥匙开该车电门锁,见无法打开,遂将车推至X栋X单元宿舍楼楼梯口处,正在以接线方式启动车将车偷走时被失主韦X发现,被告人陈X弃车逃跑,在贵港市X区门口附近被韦X抓获。后通过被告人陈X电话联系“长毛”,公安人员在贵港市城东加油站查获黄XX被盗的电动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窃车辆扣缴并分别发还失主黄XX、韦X。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黄XX、韦X的陈述,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陈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升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港北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