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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海彬,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洪涛,律师。一般代理。

上列原告杨某诉被告马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5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8年4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时有吵闹生气。但并没有影响双方的夫妻感情。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夜不归宿,有时打电话对原告躲躲藏藏,并且对自己的孩子也不管不问。经原告多方了解得知,是被告在外又与别的异性同居,在原告得知此情况后同被告的家人进行劝解,希望被告能回心转意,好好的过日子。但被告却不思悔改,仍然是我行我素,对原告和孩子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其行为造成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同被告已分居两年,符合离婚的条件。为早日解除我们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原、被告所生女儿马XX随原告生活,归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育费用24855元;判令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的婚姻基础很好,同时也经过充分的了解,产生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我们2007年同居,2008年登记结婚。我们二人共同开了一间服装店,共赚了17万元存款,其他收入也有20多万元,由此也能看出我们二人为家庭所做的努力,我们租房同住期间从未发生过矛盾。且我们也生育了一个女儿。我们的家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我们的感情从未破裂,我也没有第三者。再说我把所赚的钱全部交给了原告。由此看出我们的感情很好,我没有外心,我们之间也互相信任,我已完全履行了做丈夫的义务。所以,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5月2日未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而举行仪式公开同居。2008年4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马XX。二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共同开办一个服装店。日子过得相当和谐。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为生活琐事曾经生气。原、被告之间逐渐产生了裂痕。原告于2010年农历正月十六离家同被告分居。并于2011年8月向本院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但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认定上列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的结婚证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随后举行仪式公开同居。一年后又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况且又在登记后8个月生一女孩。由此可见,二人婚后已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以后的生活中虽然发生一些磕碰,也是难免的。原告提出离婚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双方之间的夫妻还很留恋,很珍惜。即便是在生活中发生一些摩擦,但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0元(其中含勘验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向阳

审判员李富霞

审判员吴运庆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厉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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