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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穆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穆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XX族,XXX人,身份证号:x,XX文化,XX,家住XX省XX县X组。

被告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X人,身份证号:x,XX文化,XX,家住XX县X村XX号。

原告穆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谭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穆XX诉称,2003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11日,双方到贵州省习水县X镇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12月4日(农历)生育一子周穆X。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很难相处,经常吵架。自2010年3月份,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互不联系,互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周穆X随被告生活,

被告周XX口头辩称,答辩人同意离婚,答辩人与被告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按照协议书办理。

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11日,双方到贵州省习水县X镇民政局登记结婚,次年1月13日被告周XX生育一子,取名周穆X,同年农历10月初2举办婚礼。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差异较大,很难相处,经常吵架。自2010年3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互不尽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穆XX与被告周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周穆X由被告周XX抚养,原告穆XX每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被告周XX至婚生子周穆X成年时止,原告穆XX对婚生子周穆X享有探视权,被告周XX及其家属不得无故阻拦,待周穆X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被告周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震龙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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