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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许某,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将位于后井安置区内的套房1#403、工具间1#101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许某使用。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安置房现场调查,发现安置房尚未建设完毕,无法如期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标的尚未建设完毕,无法如期交付使用,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某仙

执行员陈某杰

执行员邹福春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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