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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6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乙。

原告刘某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某、范某某。

被告周某丁。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丁1。

原告周某乙、刘某丙诉被告周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乙、刘某丙于2012年1月6日以自愿与被告周某丁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周某乙、刘某丙负担。

审判长刘某丙炎

代理审判员肖伟群

人民陪审员肖小荣

二0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某丙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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