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罗某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2月21日被光山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经与光山县X村X村民何某军个人所有的33株杨树以9000元钱的价格买下。2012年2月20日至21日罗某某组织人员无证砍伐24株杨树时,被光山县森林公安分局查获。经鉴定被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3.568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明、何某军、罗某国、牛×等人的证言、立木蓄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过程中,罗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积极缴纳罚金,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饶懿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晏方舟

附刑法相关条文:

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林木 某某 滥伐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