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黄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广龙,贵港市桂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丙。

被告黄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甘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

原告刘某乙与被告刘某丙、黄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某乙的某托代理人郑广龙,被告刘某丙,被告黄某,被告保险公司的某托代理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乙诉称,2010年11月25日12时20分,原告驾驶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先沿贵港市金港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港大道广西石油贵港分公司门前路段时,遇到刘某丙驾驶车辆逆向行驶,致使桂08-X号多功能拖拉机左侧与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某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丙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刘某先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受伤后,经人送往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4569.8元。医院诊断:1、左第2、3掌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增强营养;2、继续石膏托固定2-3周,定期复查X线片;3、建议全休3周,不适随诊。另外,刘某丙驾驶的某08-X号多功能拖拉机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黄某,承保单位为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某济损失9407.6元,其中医疗费45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某998.2元、误工费1909.6元、车辆损失900元、交通费11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某丙辩称,对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原告维修车辆时没有通知被告,被告不在场。护某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原告不在医院里住院。对原告的某他损失没有异议。

被告黄某辩称,与被告刘某丙的某辩意见一致。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桂08-X号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某交强险,保险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于原告的某,医疗费以实际票据为准;住院伙食补助费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承担;误工费仅能计算住院期间23天;交通费过高,且应提供相关票据证实;车辆维修费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不予认可;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5日12时20分,原告驾驶其所有的某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刘某先沿贵港市金港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金港大道广西石油贵港分公司门前路段,遇被告刘某丙驾驶桂08-X号多功能拖拉机由南侧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过来,桂08-X号多功能拖拉机左侧与桂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刘某先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某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派员到场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了贵公交一认字[2010]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刘某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某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某接原因,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刘某乙、刘某先没有与本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某法行为和过错。据此认定:刘某丙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刘某先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遂即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第2、3掌骨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于2010年12月18日出院,共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4332.3元。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增强营养;2、继续石膏托固定2-3周,定期复查X线片;3、建议全休3周,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亲(农民)护某。2011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门诊拍片治疗,花去医疗费237.5元。

桂08-X号多功能拖拉机的某记车主为被告黄某,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2月24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3日二十四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刘某丙是被告黄某雇请的某机,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丙属执行职务行为。

事故发生后,被告黄某向医院交付了原告的某院预交金共800元。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疾病证明、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预交金收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某生,系被告刘某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丙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丙是被告黄某雇请的某机,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丙属执行职务行为,故对被告刘某丙驾车造成他人损失,应由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的某,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某释》的某关规定以及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X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核定。1、医疗费,原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某费收据,其真实性无庸置疑,虽然原告就其出院后去门诊治疗的某用237.5元未能提供门诊病历予以佐证,但根据出院医嘱及门诊收费收据上所列项目(X光)、时间,应确认为是原告去门诊治疗所花费的某用,故对原告的某疗费,本院确认为4569.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40元/天×23天)。3、误工费1909.6元[15840元/年÷365天×(住院23天+全休21天)]。4、护某,被告抗辩称原告未在医院里住院,不应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确是事实,虽然医院疾病证明上未注明需要护某,但根据相关规定,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应为998.2元(15840元/年÷365天×23天×1人)。5、车辆维修费,虽然原告主张的某辆维修费未经过保险公司定损,但原告的某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确是事实,结合本案的某际,可酌情支持700元。6、交通费,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某据予以证实,结合本案的某际,可酌情支持90元。以上合计9187.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某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某例分担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的某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489.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某工费、护某、交通费共计2997.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原告的某辆维修费7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被告黄某已支付的800元,视为代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黄某。原告主张其住院所花费的某疗费4332.3元全部由其支付,不包括被告黄某预交的800元在内,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某院收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及被告黄某提交的某院预交金收据显示,原告住院期间共计花费4332.3元,而被告黄某在原告入院后共向医院预交了800元,故应确认原告的某院费用4332.3元中包括有被告黄某预交的800元在内。为维护某事人的某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某释》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某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刘某乙9187.6元,扣除被告黄某垫付的800元,尚应赔偿8387.6元。被告黄某垫付的8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直接返还给被告黄某。

二、驳回原告刘某乙的某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某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某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某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某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胡冰

二Ο一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何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