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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丙合作纠纷案

时间:2002-0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民一终字第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路X号金榜大厦B座18C。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台湾居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兴胜(亚洲)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佐敦德兴街X号兴富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主席。

委托代理人:江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人厦门协泰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丙及原审第三人兴胜(亚洲)有限公司(2000年9月18日,协泰成地产有限公司将厦门协泰成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兴胜(亚洲)有限公司)合作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竹梅

审判员张章

代理审判员韩延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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