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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邝某,(个人信息略)。

原告雷某,(个人信息略),系原告邝某的爱人。

被告邝某,(个人信息),住(略),系原告的老三仔。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某、雷某与被告邝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某、雷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邝某、雷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邝某、雷某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杜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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