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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与某农业发展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井山上村X镇街道。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第五村X村。

原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X村X村。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X村X村。

原告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X村X村。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高某口村X村。

原告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原告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关庄寺村X村。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关庄村X村。

原告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委员会红土沟村X村。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民,住(略)。

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X村X村X村。

共同诉讼代理人白某,陕西某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泉县X乡。

法定代表人贺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居民,住(略)。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2008年,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修建甘泉县X乡养猪场,先后雇佣原告李某等十三人为其拉运砖块、沙石。经过核算被告拖欠了原告李某的运费41400元、原告曹某的运费13350元、原告冯某乙的运费4000元、原告高某的运费4200元、原告赵某的运费5560元、原告柴某的运费1200元、原告黄某的运费8120元、原告杨某的运费4000元、原告艾某的运费4740元、原告张某的运费6100元、原告南某运费2500元、原告张某的运费3160元、原告谢某的运费2820元,被告拖欠上述原告的运费合计为101150元。故原告李某等十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款,并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的运费41400元、原告曹某的运费13350元、原告冯某乙的运费4000元、原告高某的运费4200元、原告赵某的运费5560元、原告柴某的运费1200元、原告黄某的运费8120元、原告杨某的运费4000元、原告艾某的运费4740元、原告张某的运费6100元、原告南某运费2500元、原告张某的运费3160元、原告谢某的运费2820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被告陕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张某林

人民陪审员王耸伟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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