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胡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X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黄某(又名黄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杨XXX,怀化市XX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光礼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波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杨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12日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在兴趣和生活爱好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夫妻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缺乏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一直未建立起来。特别是被告猜疑心重,无端怀疑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并在原告单位大肆宣扬,致使原告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婚姻家庭矛盾不断。为了缓和事态,原告还向单位请假到亲戚家暂住,以回避被告的无理取闹。为了维持这个婚姻家庭和修补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还请学校工会主席出面做协调某作,以让原、被告婚姻家庭生活恢复正常。但事与愿违,被告视原告的美好愿望为理亏,继而得寸进尺,到处宣扬和诽谤原告,使原告在单位和朋友面前抬不起头。被告的行为,不但使原告的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导致双方分居,而且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被告黄某辩称,2002年上半年,原、被告均在铁坡工作彼此相互认识并萌生爱意;当年下半年原告托人来被告家提亲,尔后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的恋爱,双方于2004年4月12日自愿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5月,被告怀孕自然流产;2005年农历年底,被告怀孕7个月左右,经B超检查确认是女孩,由于原告系家中独子,原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多次要求被告中止妊娠;被告考虑到自己年龄较大,引产风险大,多次与原告商量生下女儿算了,但原告坚持要求引产,并以“生下女孩后你今后不好过”多次相威胁,被告被迫答应引产。被告在怀化注射引产药物后坐车返回铁坡,正值春节前冰冻期间,铁坡停电停水,医院没有条件引产,被告只好待在铁坡中学宿舍引产。由于条件简陋和无知,被告九死一生引完产后,未经任何消毒和清宫处理,被告便患上了严重的妇科病某不孕症,以及椎间盘突出、甲亢等疾病。从此,被告四处求医,数十次赴长沙湘雅二医院等地医治,花治疗、差旅费用数万元,至今还尚欠借款3万余元。2010年4、5月间,原告对被告有所冷淡,多次在凌晨给同单位女性发暧昧短信,被告规劝原告注意自己的身份,珍惜夫妻感情,原告反而将被告多处打伤。总之,被告与原告婚前了解充分,婚姻基础牢固,结婚多年来夫妻感情较好,现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尚需积极治疗,请求法院对原告的错误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训诫,调某或判决不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4月12日双方自愿在中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4、5月间,被告黄某怀疑原告杨某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尔后双方多次发生口角与争执;2011年4月原告杨某离家在外暂住,夫妻间缺乏沟通和关爱,致使夫妻感情疏远。被告黄某现身患疾病某自2005年中止妊娠后多年不孕尚在治疗期间。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共同购置门面一个、住房一套,尚欠按揭贷款11万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1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

2、铁坡派出所证明1份,证明黄某又名黄X;

3、吴某、易某某、杨某的调某笔录,证明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状况;

4、病某、检验、诊断报告等10份,证明被告黄某现身患疾病,尚在治疗期间;

5、照片三张,证明双方在发生纠纷中,原告将被告损伤;

6、土地证书签收薄1份,证明原、被告在铁坡镇购买门面一个;

7、XX新苑交房费用清单、证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按揭购买住房一套,尚欠按揭贷款11万元;

8、调某、庭审笔录各1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应予以珍惜;2010年4月以来,被告怀疑原告与她人有暧昧关系,原告于2011年4月以来常暂住在外,夫妻间缺乏理解和沟通,是双方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疏远的主要原因;原、被告只要多加沟通,相互尊重和包容,消除疑虑,尚有和好可能;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暂身患疾病某在康复治疗中,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杨XX与被告黄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光礼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某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某;如感情确已破裂,调某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某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