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一案

刑事判决书

(2012)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2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与高某约定在城关镇X村进行毒品交易,途中被抓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出用小真空袋包装疑似毒品的白色颗粒状物质8包,共计1.5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1、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在卷;2、有证人证言;3、通话记录;4、理化检验报告;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6、公安机关相关情况说明;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临颍县法院刑事判决书;李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数量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已构成累犯,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根据全案情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2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峰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