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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飞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起,被告人徐某为防盗贼,在自家篱笆上私设电网。2011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苏某某死亡在被告人徐某的篱笆边。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电击死亡。

为了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户籍资料、铁丝网及黑花电线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徐某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其在自家篱笆上私设电网是事实,但没有通电,虽然苏某某死亡在其家的篱笆边,但不是被其家的电网电击死亡。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起,被告人徐某为防盗贼,在自家篱笆上私设电网。2011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苏某某死亡在被告人徐某的篱笆边。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系电击死亡。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苏某某系邻居关系,被告人徐某的篱笆与被害人苏某某家的牛棚相邻。被告人徐某为一分裂症残留期患者,非精神病理状态下涉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基本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证人证言

1、徐某某述称,本人与被告人徐某系邻居关系,被告人徐某平时有说其在铁丝网上通电,不准外人随便出入。2011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徐某家中的电灯亮着。第二天7时许,发现其妻苏某某死在被告人徐某家门前一棵树下。

2、徐某某1述称,2011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邻居朱某某告诉其被告人徐某说苏某某在被告人徐某家门前一棵树下睡觉。于是本人便赶往现场,发现苏某某死在被告人徐某家门前一棵树下。

3、朱某某述称,2011年4月23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徐某喊,苏某某在被告人徐某家门前一棵树下睡觉。本人碰见徐某某1便告诉他,徐某某1听后随之就去发事现场。

4、徐某某2述称,不知道被告人徐某家旁边篱笆有电,也没有告示牌。

5、徐某某3述称,其与被告人徐某系邻居关系,被告人徐某家旁边篱笆系由其于2010年下半年围起来的,并拉上银白色针管大小的铁丝,本人偶尔经过篱笆外路上时,如果被其看见就会不指名警告“走过要小心,电死我不负责。”。看着篱笆上布着的铁丝,就知道有通电。

6、郭某某述称,被告人徐某的篱笆用途是养某畜。

7、徐某某4述称,被告人徐某的围墙系其用竹篱笆围起来的,并用铁线联住,不准别人进入该篱笆内,但不知道是否通电。

8、徐某某5述称,其家牛棚与被告人徐某的篱笆距离1米左右,养某牛羊,平时又母亲苏某某照料。听被告人徐某说,其在院子里养某、养某、养某,怕有人进来偷东西,就拉上铁丝通上电,防止有人进来偷东西。

(二)被告人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苏某某家的牛棚与本人的篱笆相邻。本人怕家禽被盗,将铁丝线架设在篱笆上。自2011年农历2月起至4月23日早上6时许止,该篱笆上通电都没有断过且未曾在电网上粘贴、悬挂危险标志。但有告诉苏某某的儿子徐某某5等人出入要小心。2011年4月23日早上6时许,其发现苏某某躺在被告人家门前篱笆外侧死亡时,怕被死者家人找麻烦,立即将电表箱及屋内的插座电线都拔掉,并将用来连接电线的插头及一段电线藏在卧室内衣柜前的杂物内。本人已带民警取出,并交给民警。

(三)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苏某某死在被告人家门前篱笆外侧。

(四)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结论,苏某某的死亡系电击死亡。

(五)铁丝网及黑花电线照片证明其系被告人徐某的用品。

(六)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分裂症残留期,非精神病理状态下涉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七)被告人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某系成年人。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可采信为定案根据。故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篱笆上私设电网,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蔡春明

人民陪审员林清贵

人民陪审员刘某桥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蔡瑜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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