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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乙×,男,48岁。

委托代理人马××,系谭某乙×之嫂。(特别授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女,54岁。系被害人谭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谭某乙×,男,29岁。系马××之子。

被告人谭某甲,男,50岁。

辩护人徐某,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X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谭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某乙×,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谭某乙×(已判)与谭某乙×系前后院邻居。1996年7月,谭某乙×房后一棵榆树倒落后压在其家房上,怀疑是谭某乙×家所为,即对谭某乙×产生不满。1996年11月26日下午,谭某乙×因在房后筑墙一事与谭某乙×发生撕打,持木棍将谭某乙×击伤。谭某乙×在村卫生所包扎伤口时,谭某乙×大哥谭某乙×前往看望。谭某乙×与其哥谭某甲闻讯后赶来,二某对谭某乙×、谭某乙×进行殴打,谭某乙×手持铁棍向谭某乙×头部猛击,又将谭某乙×头部击伤后与谭某甲逃离现场,谭某乙×于次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谭某乙×头部系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谭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规定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乙×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谭某甲的刑事责任,予以严惩,并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劳动补偿费等共计3495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要求追究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并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某、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54750元。

被告人谭某甲辩称,没有打谭某乙×。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系从犯;2、同案人谭某乙×已赔偿,被告人也愿意赔偿;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

经审理查明,谭某乙×(已判)与谭某乙×系前后院邻居。1996年7月,谭某乙×房后一棵榆树倒落后压在其家房上,怀疑是谭某乙×家所为,即对谭某乙×产生不满。1996年11月26日下午,谭某乙×因在房后筑墙一事与谭某乙×发生撕打,持木棍将谭某乙×击伤。谭某乙×在村卫生所包扎伤口时,谭某乙×大哥谭某乙×前往看望。谭某乙×与其哥谭某甲闻讯后赶来,二某对谭某乙×、谭某乙×进行殴打,谭某乙×手持铁棍向谭某乙×头部猛击,又将谭某乙×头部击伤后与谭某甲逃离现场,谭某乙×于次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谭某乙×头部系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谭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害。案发后,谭某乙×亲属与被害人谭某乙×亲属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

另查明,谭某乙×伤后住院治疗25天,医疗费为3192.84元,其他合理费用有:误某1095元,护理费1536.75元,以上合计5824.59元。谭某乙×医疗费为1764.15元,丧某为15151.5元,被扶养人谭某乙×生于X年X月X日,扶养费为3682.21元,被扶养人谭某乙×生于X年X月X日,扶养费为7364.42元,被扶养人谭某乙×生于X年X月X日,扶养费为9205.53元,被扶养人王××生有两子两女,其生于X年X月X日,故于2005年10月16日,扶养费为8284.97元,其他经济损失为110474.6元,以上合计15592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甲供述:1996年冬天的一天傍晚,当时我正在家干活,我母亲(已故)来到我家喊我说我弟弟谭某乙×与谭某乙×因宅基地纠纷在村卫生室门口打起来了,让我过去看看,随后我就步行走到卫生室门口,当时我看到的情况是我弟弟谭某乙×双手推着谭某乙×,一边推一边骂,看到这情况后,我就立即上前拉着我弟弟不让他动手还劝他有话好好说,但是我弟弟个子大,我拉不住他,他仍然在打谭某乙×,这时谭某乙×的弟弟看不过去了,也上来和我弟弟进行撕打,我就赶忙拉住谭某乙×的弟弟不让他打,在拉架期间谭某乙×的弟弟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而这时我弟弟也恼了,过来撕打谭某乙×的弟弟,把他头打流血了。当时我看×西的弟弟头流血了就赶忙让卫生室的医生谭某乙×给他包扎,但谭某乙×说他包扎不了,要到街上的卫生院缝合完才能包扎,后来谭某乙×借了个三轮车将他弟弟拉街上卫生院了,而我们也都各自回家。第二某早上吃饭的我才听说谭某乙×死了。随后我在家里住了两天后就去西安了。

2、同案犯谭某乙×供述:1996年6、7月份的一天,我房后的邻居谭某乙×因我房后的树妨碍他了,他用东西把树根给刨断了,后来刮风下雨树倒在我房后墙上,我也没吭声收拾好。过了大约十多天的中午,我给谭某乙×说:“咱俩家地界在那里找一下,我准备把房后的一排子树用砖头包个台子,不然水土流失树往屋后倒。”当时谭某乙×没表态,但他媳妇骂我,我也还她,随后谭某乙×、谭某乙×及谭某乙×爱人上来打我,他们弟兄俩个上来把我按在地上打一顿。在生完气的第二某或者第三天,我爹谭某乙×、我哥谭某甲到我家,我也动手把房后的台子用沙、石头垒了一排,大约有半尺高。弄好大约第三天下午,我听到房后有响声,就到房后去看,见到谭某乙×用铁锨在扒我房后弄好的沙、石头台子。随后我上去拦挡不让扒,我和谭某乙×撕打起来。他手里拿个铁锨追我,我到家拿了一根木杠子出来和他对打,随后邻居们上来拉开,我俩同时一块从不同路X村里办的卫生所去包扎,我俩在卫生所又撕打起来了,这时我哥听说也来了,×杰他哥谭某乙×也来了,×西抓住我把我推过去,我顺手从卫生所门后拿了一根铁棍打谭某乙×哩,但打到了谭某乙×头上了,当时被打流血了。后来我爹来把我打几下,我就走了。

3、被害人谭某乙×陈述:我哥谭某乙×的住宅前面是本村谭某乙×的住宅房后,今年雨水过多,谭某乙×房后种的一棵树倒在他自家的瓦房后屋檐上,谭某乙×说是我们把树根扎断,故意将树弄倒在他家的房子上,要我家赔偿他的房屋损失,让我哥家给他修房子,我哥没有答应他的要求。今年农历十月十五日下午,谭某乙×带人到我哥门前,在我哥的出路中间铸了一道水泥墙,铸时我哥、我嫂子出来跟他们讲理,谭某乙×出手打我嫂子,我上前劝阻被谭某乙×用拳头打在我左眼部,我们看他家人多就退回我哥院中,把院墙门关着,他们还用石头砸门,并往院中扔石头,嘴里还乱骂着,后来他们把门砸开后,谭某乙×的二某谭某乙×冲进院里要打我大哥,嘴里骂着,并在院中砸鸡笼,我们一家吓的不敢出屋。他们又在外边让谭某乙×的父亲谭某乙×指出他家的宅基边界,拿来夹板、门板,扛来沙子、水泥,就在我大哥的门前路中间打起一道水泥墙。出事那天下午,我在我哥(谭某乙×)处煎药,煎好后还没喝去厕所,厕所在门外东边路南,我去厕所又回到我哥家,还没进屋,谭某乙×不知为啥的一棍子可打在我头上,当时棍子打成两截,我被打急了,就随手拿个木棍也打他,后我妈就出来了喊,人多都不打了,我当时顺头流血。谭某乙×伤没伤我没注意,我就去诊所包扎,往南走大约百十米,过了小桥,谭某甲迎头过来截住我,二某不说上来打我,我就与他撕抓起来,我与谭某甲撕抓时双方都没拿东西,后来人们劝开啦,安欣把我送到谭某乙×诊所。我当时在谭某乙×的诊所等着包扎,听见谭某乙×喊:“祥娃,你想怎的”,我就出去一看,正好看见谭某乙×、谭某甲当时正围住我哥谭某乙×,谭某乙×手拿个铁棍照我哥谭某乙×头上打了一铁棍,我就急忙出去,谭某乙×、谭某甲见我出来,谭某甲上来拦住我,我就往西跑,谭某乙×还拿着打我哥的铁棍上来打我,打到我头上,我当时脚一滑,摔倒在一个小土坑内,我从小坑内上来,谭某甲又上来截住我,谭某乙×也上来用铁棍打我,把我打昏了,后发生啥事我都不清了。

4、证人郭某证言:我昨天下午到卫生所去打针,还没有打针,这时我们村的谭某乙×头上被人打了个伤,也到卫生所来包扎,还没有包扎,听到外边有吵闹声,当时我也在卫生所屋内坐,听见外面有吵闹声,我们都出来了,见到谭某乙×、谭某甲在打谭某乙×,这时谭某乙×也从卫生所出来,被谭某乙×、谭某甲看见,谭某乙×手里拿了个铁钎子,有一、二某长,上来朝谭某乙×头上打了一钎子,谭某乙×当时就趴下不动了,随后,谭某乙×和谭某甲又上去打谭某乙×,谭某乙×用铁钎子朝谭某乙×头上打了一钎子,当时可把谭某乙×打倒了,谭某乙×打谭某乙×时,谭某甲是用手捞住谭某乙×,叫他弟打的,打了以后,谭某乙×的父亲来把谭某乙×打了一下,叫他走了。谭某乙×打了谭某乙×以后又用铁钎子朝谭某乙×身上扎了几下,可能也有伤。

5、证人谭某乙×证言:X号快黑时候,谭某乙×扶着谭某乙×来我卫生所包扎,当时他左脸上有血,我正在处理一个病人,让谭某乙×先坐下。一会儿,外边人乱吵,谭某乙×就出去,我通过门往外看,外边谭某乙×对谭某甲,谭某乙×对谭某乙×一对一打,谭某乙×手里拿有一个铁棍,有一尺多长,20mm粗细,谭某甲没拿东西。我还看见郭某在拉架,等我给病人打完针也赶紧出去,看见谭某乙×倒在地下。谭某甲、谭某乙×围着谭某乙×打,谭某乙×手里还拿着铁棍,我这会只顾着给谭某乙×处理,至于他们咋打的,我没看清楚,停一会,都不打了,我见谭某乙×头上有窟窿,满脸是血。

6、证人谭某乙证言:昨天下午5点左右,我在村X村沈某,他约我下棋,我俩在村X路北边×云家门前下棋,一棋未下完,听到东边路南卫生所前有人争吵,我们扭头一看,只见有人打架,只见一个人手持铁棍有一只多长,向另一个人头部猛击,被击者当场倒地不会动,我想是可能死了,另一个也被手持铁棍的打的头破血流。只听卫生所医生说:“他们真是无法无天,要整死人哩”,那两个人是兄弟,还不听劝阻,还要打。这时谭某乙×去拉他们孩子不让打,他们娃还不走。手持铁棍的人是谭某乙×的娃,我喊不上名,不知道是老几。

7、证人沈某证言:昨天下午快黑时,我正和本村X村卫生所斜对门下象棋,正下着,谭某乙说那边打架了棋下不成了,咱们过去看看,我抬头一看,卫生所门口已乱糟糟的,人围的不少,赶我过去看见×杰在卫生所门口躺着,头边淌了一滩血,×西在药铺里面处理伤口,当时没看见谁打的,随后才听说是谭某甲、谭某乙×打的。

8、证人谭某乙×证言:我没有在现场,但我听说了。当天下午我进城进货,回来已经五点多了,到家以后,我爱人王××对我说,刚才谭某乙×、谭某甲弟兄俩把谭某乙×、谭某乙×弟兄俩打倒了,我问她:“他们打架时你去看了没有”我爱人说:“我在代销店屋内没有出去看”,我又问他们咋打的她说听说谭某乙×拿个铁棍把他俩打倒了。

9、证人谭某乙×证言:昨天下午快黑的时候,我用平板车拉着我爷去街上,看见×杰在前面往南跑,×祥在后边噘着撵,手里拿个棍子有一尺多长,另一个手里拿把刀(不知是砍刀还是瓦刀),×杰他妈看前面没人,后边人多有人拉,就喊×杰拐回来,在拐回来时,×杰就和×祥撕抓起来,我过去把他们拉开,把×杰送到了村卫生所,后来我就走了。

10、证人赵某证言:我与谭某乙×是邻居,我们都是四组的,谭某乙×住在×西的前面,他们两家是前后邻居,谭某乙×的房子后面是谭某乙×家的出路,前一段时间谭某乙×说他房子后面的地是自己的,不让谭某乙×家出,谭某乙×就在谭某乙×的门前铸了一道水泥墙,把×西出路也堵死了,当时×祥铸水泥墙,×西不让他铸,双方进行了撕打,当时村干部前去调解,也没有调解成,因为我是他们邻居,我看不惯,就上前制止他们,让事态不再发展。当天下午,谭某乙×头上被打了一个疙瘩,谭某乙×的眼被打肿了,谭某乙×的爱人马×被打了个青眼窝,我就主动上去劝他们,说和他们不要再打了。昨天上午,我在家干活,谭某乙×到我家,求我将他们两家的出路一事从中间管一管。我就先见到谭某乙×的父亲谭某乙×,谭某乙×同意我管,他说:“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后来我又去找谭某乙×,×祥也同意我从中管这个事,他也说:“四爷,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我又去见×西,×西也同意让我管,我给他们说好已经下午一点多钟了。我回去吃饭,到下午五点左右,谭某乙×的爱人去喊我说:“你快去管管,×祥把杰娃打倒了”,我就跑着去,到谭某乙×代销店门口,见到谭某乙×、谭某甲、谭某乙×弟兄三个人在他父亲代销店门口,我到跟前,见谭某甲手上带血,他们对我说:“四爷你去看看人,我们给他放倒在药铺了。”我说:“你们给人家打倒了,我看啥。”我扭头就往药铺去,到药铺已看到谭某乙×被拉上去卫生院,谭某乙×从药铺往外抬,我也上去帮忙,把他送到卫生院。

11、证人高某证言:96年11月25日下午,谭某乙×的妈在我家门口坐着闲谈,这时有人来对西娃的妈说你赶紧回去,屋里娃们打架了,我就也去了。到跟前,谭某乙×骂着往东走,这时谭某乙×把其二某一家叫来了,×发一见他们来了,就又拐了回去,打了马×几耳光,马×们一家赶紧躲到屋里,把楼门上着,这时谭某乙×用棍子朝谭某乙×家楼门外墙的石棉瓦房、鸡笼夯的很响,我们吓的跑到一边,最后硬在谭某乙×门前垒了道水泥墙。第二某下午,我在门口坐,见谭某乙×和谭某甲在我门北边的石桥上围着打谭某乙×,谭某乙×拿根铁棍子,坤娃拿把刀,后被人们劝开,谭某乙×被人挽着到村卫生所包扎,后来才听说在卫生所把人打倒了。

12、证人谭某乙×证言:11月24日谭某乙×又来找我,说让我管管他和谭某乙×两家的闲事,我问为啥,他说:“×祥房后有一棵榆树,今年雨水大,刮大风时树倒在×祥的房子后檐上,×祥说是我家故意把树根轧断,让树倒在他家的房子上,讹我们说是要二某元钱,我说二某元太多了,那不像话。”第二某吃罢中午饭,谭某乙×又到我家对我说这个事本村的赵某管住,说是出八百元钱还有余地,并说×杰对出这么多钱不愿意。我说:“娃啊,人以和为善,出这点钱算啥,只要和气,多起俩五更的不是。”×西说晚上签约,让我也去一下调解调解,我说行,说好后×西离开我家。我在家里蒸馍,等我出门可听人讲×西、×杰被人打倒了,我一听就赶紧往村卫生所跑,到场见他弟俩在卫生所门前地上躺着,可没见×祥弟兄们了。

13、鉴定结论

(1)1996年12月28日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96)镇公尸体第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谭某乙×头部系受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2)1997年03月21日镇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伤鉴字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为:谭某乙×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害。

1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状况。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甲的基本情况。

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某甲到案情况。

17、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谭某乙×被判刑情况及谭某乙×亲属赔偿谭某乙×亲属22000元,并将谭某乙×原居住的宅基地及其地上附着建筑物赔偿谭某乙×亲属,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18、收到条,证实谭某乙×亲属赔偿谭某乙×亲属5200元。

19、谭某乙×医疗费票据70份、鉴定费票据1份,证实医疗费合计3192.84元、鉴定费50元,住院治疗25天。

20、谭某乙×医疗费票据15份共计1764.15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已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由于被告人及他人的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过高某分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乙×要求被告人谭某甲赔偿劳动补偿费30000元,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要求被告人谭某甲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0元,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应由谭某乙×、谭某甲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经济损失。由于同案犯谭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被告人谭某甲应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谭某甲起次要作用,应酌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某、第二某七条第一、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

二、判令被告人谭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乙×经济损失共计5824.5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经济损失4677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某。

审判长宋全新

审判员安国跃

代理审判员魏东

二O一二某三月二某六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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