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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梅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市X村第八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卫州,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X村X村X组。

负责人梅某丙,该组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明才,常德市X区法学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梅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X村民委员会与常德市X村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梅某甲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梅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梅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上诉人梅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岚

代理审判员刘某华

代理审判员于t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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