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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查某、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成年。

被告查某,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西峡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被告门某,女,成年。

原告黄某与被告查某、门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黄某申请,依法追加门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和被告查某、门某及查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12日自愿签订了售房协议,按约定原告给被告交购房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违约双倍返还,按售房协议约定下欠房款于2011年11月30日交清后,被告把房产和有关手续交给原告,而原告在约定期限内给被告交款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收。综上所述,被告无理不收某款不交付房产手续,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按约定双倍返还购房定金6万元整。

被告查某辩称,收某上面我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也没收某钱。

被告门某辩称,收某是我写的,但是条上写的是押金,不是定金,而且写了后,黄某也没给我们3万元钱。

经审理查某:2011年8月12日,原告黄某和妻子王春艳与被告查某、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卖方(甲方)为查某,买方为(乙方)黄某协议内容为:“⒈此房座落在宝玉石花园X幢X单元X楼,及地下室一间,共计壹拾叁万元整(含室内空调一台)。⒉甲方负责房产过户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⒊乙方于2011年8月12日交定金叁万元整,剩余房款在2011年11月30日交清。⒋乙方在房款交清时,甲方应给乙方有关房产、地下室相关手续及水电交费凭证。⒌任何一方因购房协议不能达成都应付相应责任,乙方在交清定金后因自己违约不能购房,定金甲方不予退回。甲方违约应退乙方双倍定金款。交清房款后乙方违约甲方不予支持,甲方违约应支付乙方双倍房款,并在该区域为乙方购买同等品质的房子。⒍乙方如果以后把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甲方应无条件提供房产过户所需手续。⒎甲方应保证房间完整交于乙方。甲方签名有门某、查某,乙方签名有黄某、王春艳2011年8月12日。”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原告黄某便将定金3万元交给二被告。被告门某给原告写一收某:“收某今收某房屋定金叁万(30000元)收某人:查某、门某2011年8月12日。”该收某中被告“查某”签名为门某代笔所签。2011年11月29日原告黄某交下余房款时,被告查某给原告写一证明条“证明今天黄某交房钱我不收,今后在交我不说他违约,证明人查某,2011年11月29日。”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整。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售房协议、收某、证明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查某、门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黄某依约定将定金3万元交于二被告,由被告门某出具收某后不按协议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某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原告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13万元的20%为2.6万元,原告要求二被告双倍返还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应返还给原告黄某5.6万元的民事责任。被告查某辩称收某定金条上的名字不是本人所签,也没收某定金,但原告在交定金时虽是其妻子收某书写了收某,并代签了查某的名字,合同是二被告分别签名,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在当时收某写收某时,被告查某在现场,应视为默认,为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门某辩称收某上应是押金不是定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黄某与妻子王春艳为共同买受人,原告黄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为共同出让人,对合同的约定应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某与被告查某、门某2011年8月12日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查某、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定金56000元整。二被告对56000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查某、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金歧

审判员李文侠

人民陪审员杨玉皋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江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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