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耿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男,43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6月份,被告人耿某到郑某高速南超限战内将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两辆洒水车上的四块电瓶(两块骆驼牌,两块风帆牌)盗走,经鉴定价值11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

2011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携带撬棒、螺某、扳子、断线钳、梯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河南省许昌市X村东地中国移动通信岗底张基站,借助梯子从院墙进入院内将放蓄电池屋门撬开,进屋后用断线钳绞断两组(48块)蓄电池连接线(经鉴定两组电池价值30172元)。

然后用扳子、螺某将其中一组电池卸掉,后将已卸掉的蓄电池16块搬到院内。在搬运过程中听到院外有声音便翻墙逃跑,逃跑途中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侯某、郑某、马某、杨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户籍证明、鄢陵县公安局提取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鄢陵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耿某盗窃中国移动岗底张基站蓄电池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会娟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袁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