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严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2-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终字第27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海南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略),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作出(2001)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0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到临城美良路X号王有城家,乘他人熟睡及后门没关之机,翻墙入室,盗走租住该房的陈荣才一部“三星”牌手机和钱包(内有现金450元及证件)、陈洪亮一部“爱立信”牌手机和充电器,后逃离现场。破案后,两部手机及充电器已被追还失主。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三星”牌手机价值1880元,“爱立信”牌手机价值2375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7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严某某上诉提出,原判以盗窃罪判处其三年徒刑过重,要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某乘他人熟睡之机,翻墙入室,盗窃他人手机两部、充电器一个及450元现金,事实清楚,有检察机关提供,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陈荣才、陈洪亮报案记录及其陈述材料;2、证人王某城、王不六的证明材料;3、赃物扣押清单及赃物被归还失主收条;4、赃物及现场照片;5、物价评估结论书;6、上诉人严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取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某某翻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处刑。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未超出法定量刑幅度,无明显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波

审判员邓可大

代理审判员吴德金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奇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