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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东方梅地亚中心C座X层。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委托代理人史某。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X层D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与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信息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合一信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视网公司起诉称:2010年10月28日,我公司与合一信息公司签订《网络视频点播权节目购销合同书》(简称《网络视频合同》),我公司许可合一信息公司在www.x.com、www.x.net两网站及IKU客户端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电影《山楂树之恋》、《精武风云陈真》,但合一信息公司不得提供下载服务并不可以在以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机、手某、机顶盒为终端的播放和下载,许可使用费为35万元;并约定合一信息公司如出现超越授某范围使用的情况,应承担合同额三倍的违约金。2011年4月,我公司发现合一信息公司擅自违反合同约定,以合同明确禁止的方式使用上述影片,具体表现在:在其所有的网站www.x.com、www.x.net及IKU客户端和手某客户端软件中向用户提供影片的下载服务;在手某播放平台提供影片的播放服务。同年5月,我公司曾就此事与合一信息公司进行交涉,并于5月17日向其正式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在手某平台传播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15部影视作品。但合一信息公司却以技术问题为由予以拒绝,仍继续其违约行为。我公司认为,合一信息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合一信息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105万元并赔偿我公司为证据保全所支出的公证费2500元。

被告合一信息公司答辩称:首先,我公司的优酷客户端是一款移动视频播放器软件,该客户端通过内嵌网址,直接从www.x.com网站上随意抓取内容,从而在平板电脑、智能手某等移动终端呈现节目。从技术上讲,优酷客户端对www.x.com网站的内容是随意抓取,我公司无法控制,除非将涉案节目从www.x.com网站上全部予以屏蔽,但这显然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其次,乐视网公司的取证是在WIFI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的,而真正意义上的手某终端运行是指在2G或3G电话信号网络环境下的操作。在WIFI网络环境下,手某的功能与计算机无异,而且并非所有手某都能使用优酷客户端,只有智能手某才能运行优酷客户端。第三,《网络视频合同》中的禁止下载条款违反了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范,属于无效条款。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现实中,公众获得作品的方式包括在线观看和下载后观看两种。现乐视网公司在《网络视频合同》中设置禁止下载条款明显与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故应属无效条款。并且,IKU客户端本身即包括网站视频加速和下载功能,乐视网公司在已经许可其在IKU客户端中使用的情况下,无权限制授某影片的下载。第四,即便我公司构成违约,乐视网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明显过高,应由法院进行调整。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乐视网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8日,乐视网公司(甲方)与合一信息公司(乙方)就甲方拥有节目的相关版权向乙方出售事宜签订《网络视频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节目名称:《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

二、授某范围、地区及期限。

2.1所授某利:信息网络传播权;2.2权利限制:非独家使用权、不可转授某,不得提供下载服务;2.3授某范围:乙方自行运营经营的网络平台,就本合同而言,即www.x.com、www.x.net及iku客户端;乙方使用方式仅限于本站服务器存储形式的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包括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机、手某、机顶盒为终端的播放和下载),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许可、超级链接、深层链接、播放器嵌套、共同设立合作频道等,以使得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得以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本协议授某作品。2.4授某区域:乙方自行经营相关网络平台及服务器仅限于中国大陆境内;2.5授某期限:两年。《山楂树之恋》:2010年10月29日—2012年10月28日;《精武风云陈真》:2010年11月6日—2012年11月5日。

三、版权费用和支付方式。

3.1节目的版权费共为35万元;3.4乙方须在本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版权费用;3.5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版权使用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第四条约定规格的版权内容介质以及版权使用费发票。

四、介质提供。

4.1本交易提供方式为DVD格式的节目;4.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节目内容应符合乙方正常播出质量要求。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事项。

6.1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节目版权的合法性,如由于甲方版权问题而造成版权纠纷,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2授某期限届满,乙方必须将存有甲方提供的全部授某影视节目及其复制品完全销毁、删除;6.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超越本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授某节目,乙方有义务审查本授某节目在乙方经营中的使用方式。

八、通知。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某、资料等,均应按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一方面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九、违约与侵权条款。

9.1如有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事项时,一方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如果通知后15天之内仍无更正,一方可解除合同,且一切相关损失全部由违约一方承担。9.4乙方不得将授某影视节目超范围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超过本协议许可使用的运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授某、不得超过授某期限、不得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版权权利。如乙方出现前述任何超越授某范围使用的情况,则乙方向甲方承担本合同额三倍的违约金,并且对于任何超范围使用授某影视节目的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要求相关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9.5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终止本协议的,并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同日,乐视网公司向合一信息公司出具了授某,授某内容与上述《网络视频合同》的授某内容相同;合一信息公司亦依照合同约定向乐视网公司支付了版权使用费。

2011年5月16日,乐视网公司委托北京赛普优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合一信息公司发出《手某平台节目下线通知函》,称:根据乐视网公司与合一信息公司的合同规定,乐视网公司授某合一信息公司使用包括《山楂树之恋》、《精武风云陈真》在内的15部影视作品,已明确限制不得在手某平台上提供播放或下载服务;合一信息公司未经乐视网公司授某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上述影视作品进行手某视频点播服务,已经侵犯了乐视网公司对上述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从手某平台下线上述影视作品;如未按上述期限更正违约行为,乐视网公司将采取法律措施要求赔偿损失,追究侵权责任,并保留解除合同,终止授某的权利。

同年5月25日,合一信息公司向乐视网公司发出《回函》,内容如下:“贵司5月16日来函已知悉,回复如下:贵司所称我司在手某平台使用贵司节目的情况存在一定误解,现我们共同探讨。我公司手某客户端为用户自行下载于手某中的,其运行原理为通过从x.com网站上随意抓取视频流,从而在手某中呈现节目。但被播放的节目并未通过客户端下载至手某中,节目仍旧仅存放在x.com网站服务器上供网站使用。事实上,这与WIFI环境下使用手某直接登录x.com网站点播观看节目无异。因此,并非我司有意将贵司节目用于手某终端,这最终的呈现结果并非我司可控的。优酷客户端抓取x.com网站节目是随意的,目前我司尚无法对其抓取的节目进行控制。唯一方式就是将x.com网站上的贵司节目全部予以屏蔽,但这完全违背双方已达成的合作目的,因此请贵司了解。考虑到贵我双方多年来的良好合作,我方拟针对贵司需求将单独研发一套技术处理方案,以实现x.com网站中节目不被屏蔽的情况下对优酷客户端抓取节目的控制。望贵司能够体谅,给予合作伙伴宽裕的时间处理问题。”

同年6月1日,为证明合一信息公司仍在继续通过手某平台播放《山楂树之恋》、《精武风云陈真》等影视作品,乐视网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合一信息公司经营的优酷网(网址为www.x.com)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根据上述公证书,在对乐视网公司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手某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外接设备及存储卡后,打开手某,恢复手某出厂设置,链接WIFI无线网络,在手某主屏幕x搜索栏中输入“www.youk”后点击www.x.com的链接登录该网站,在网站页面下方点击“手某客户端”进行下载及安装;安装后,点击相应图标登录网页页面,该页面上显示有“推荐”、“分类”、“排行”、“搜索”和“我的优酷”等栏目;点击“菜单键”后进入“帮助”栏目,该栏目共六项问答内容,其中包括如下内容:“推荐视频、分类视频都是什么推荐视频是从优酷网精挑细选的最新、最具话题性的热点视频,不仅涵盖了当前最新的新闻资讯热点内容,同时还包括了优酷网内最受关注、网友观看最多的视频。分类视频是根据优酷网的分类标准,按照不同的视频内容属性,提供的不同类型的视频,这些视频均是每日被网友观看最多的视频,也是最受欢迎的视频”;在搜索栏中分别输入“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可以得到相应结果,且均可正常播放影片。为上述公证,乐视网公司支出公证费2500元。

此外,乐视网公司还提交了优酷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通过优酷网的IKU客户端可以从该网站下载电影《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合一信息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表示IKU客户端本身即包括网站视频加速和下载功能,乐视网公司在《网络视频合同》中已经许可其在IKU客户端中使用,故无权再行限制IKU客户端的下载功能。

诉讼中,合一信息公司为证明优酷手某客户端的内容来自优酷网,从技术上无法控制该客户端对网站内容的抓取提交了一份针对优酷网的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合一信息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某及技术人员闫嘉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司电脑和手某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分别进行相关操作,操作过程显示:使用电脑在优酷网上能够正常访问、播放电影《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的同时,使用手某上的优酷客户端亦可播放上述影片;通过“屏蔽管理系统”分别将“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设置为屏蔽管理词后,通过电脑登录优酷网和使用手某客户端均无法搜索到上述影片。乐视网公司以上述公证系在合一信息公司的办公地点使用该公司的电脑和手某进行操作为由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合一信息公司从技术上完全有能力采取措施控制涉案两部影片的下载和在手某客户端的访问。

以上事实,有《网络视频合同》、授某、《手某平台节目下线通知函》、《回函》、(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乐视网公司与合一信息公司签订的《网络视频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订立,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于合一信息公司提出《网络视频合同》中有关禁止下载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的辩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某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乐视网公司在《网络视频合同》中将电影《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某合一信息公司的同时,对合一信息公司的使用方式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即仅限于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得提供下载服务,即乐视网公司对上述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某属于有保留的授某,此种授某方式并不违反《著作权法》的强制性规定。《网络视频合同》中有关禁止下载的条款并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对合一信息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就涉案合同而言,乐视网公司和合一信息公司在《网络视频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一信息公司对于授某电影的使用仅限于在线互动性点播播放、不得提供下载服务,且在线播放不得以数字电视、IPTV及其他以电视机、手某、机顶盒为终端播放,并特别约定合一信息公司不得超范围使用。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一方面,使用手某通过优酷客户端可以在线播放涉案电影《山楂树之恋》和《精武风云陈真》;另一方面,通过IKU客户端亦可以从优酷网下载上述影片。合一信息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网络视频合同》的约定,故构成了违约。

对于合一信息公司提出该公司从技术上无法控制优酷客户端对www.x.com网站内容的抓取,在WIFI网络环境下完成的,使用手某访问www.x.com与计算机并无差别以及乐视网公司在已经许可其在IKU客户端中使用的情况下无权限制涉案影片下载的辩称,本院认为,首先,《网络视频合同》对合一信息公司使用授某影片的方式进行了限定,明确约定不得提供下载服务以及不得以手某为终端播放,且并未约定在WIFI网络环境下能够以手某为终端播放,亦未约定合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IKU客户端提供下载服务。其次,合一信息公司所举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从技术上无法控制优酷客户端对涉案影片内容的抓取。而且,根据合一信息公司2011年5月25日对乐视网公司的《回函》中的自述,其表示拟研发一套对优酷客户端抓取节目进行控制的技术处理方案,这表明从技术上并非缺乏可操作性。第三,即便合一信息公司确因技术问题对《网络视频合同》的约定产生误解或认为显示公平,其亦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尤其是,乐视网公司在进行涉案公证前曾经委托相关单位向合一信息公司发出通知函,向其明确不得在手某平台上提供播放或下载服务,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从手某平台下线涉案影视作品。虽然合一信息公司在接到上述通知函后曾向乐视网公司回函,但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合一信息公司并没有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也没有对乐视网公司指出的违约行为作出纠正。因此,对合一信息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乐视网公司要求合一信息公司停止违约行为及依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乐视网公司依据《网络视频合同》的约定请求合同金额三倍的违约金,合一信息公司则认为上述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本院进行调整。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其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就合一信息公司的涉案违约行为而言,参照《网络视频合同》关于涉案影片的授某期间以及许可使用费金额,《网络视频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在合一信息公司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合一信息公司的过错程度、违约情节以及涉案违约行为可能给乐视网公司造成的损失等因素酌情调整为15万元。对于乐视网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以手某为终端传播电影《山楂树之恋》、《精武风云陈真》以及通过IKU客户端提供电影《山楂树之恋》、《精武风云陈真》下载服务的违约行为;

二、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3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73元(已交纳),由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谢宝顺

人民陪审员冯某森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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