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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豆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被告豆某,男,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英毅独任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豆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9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豆某;X年X月X日生育第二个女孩,豆某。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被告经常动手打人、摔东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女孩豆某由原告张某抚养,婚生女孩豆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归还原告的嫁妆。

被告豆某辩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豆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9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豆某;X年X月X日生育第二个女孩豆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缺乏交流,致使原、被告经常吵架,现感情已完全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豆某表示同意;

二、婚生女孩豆某、豆某随被告豆某生活,原告张某从2012年4月1日起,按每月每个小孩100元的标准支付两小孩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时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告张某的嫁妆:棉被三床、踏某、床归被告豆某所有;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侯英毅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阳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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