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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张某,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焦某,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30日上午11时,泌阳县公安局盘古派出所民警刘某、喜某某等人在办理王成忠汽车被砸案件时,对涉案车辆进行扣押,对涉案嫌疑人员周景立进行传唤过程中,民警刘某受到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等人阻挠,造成周景立逃脱。在此过程中,民警刘某被厮打致伤,经法医鉴定,损伤为轻微伤。

四被告人及李某甲、李某乙辩护人辨称: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民警没有穿警服,一开始不知道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目的是扣押车辆,最后车按要求被扣押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其供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等书证在卷,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董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实施了阻挠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辩称执法人员执法不规范,公务的目的是扣押车辆,没有影响到公务的实际执行,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在相关人员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月31日至2012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陶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董某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成星广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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