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2011年11月4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带回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1月11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16日夜晚,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XX(已判刑)二人预谋后,窜到新安县X村,趁无人之机,将该村村民王某X家的三头耕牛盗走,该二人于2000年5月19日在新安县煤矿附近准备销赃时被失主发现,三头耕牛被追回。经鉴定,被盗三头耕牛价值总计2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刘XX的供述,失主王某X的陈述,证人王某、聂某、赵某X、王某X、王某等人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同案犯刘某锋的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羁押证明,关于赵某某的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失主,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12年5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孔琳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靳利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