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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王某某、林某某名誉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2-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三亚民终字第28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某,男,74岁,汉族,三亚市X镇人,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坤云、文奇新、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68岁,汉族,海南省乐东县人,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世业,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法,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某某,男,6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陆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吴坤云、文奇新、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汪世业、陈某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应受社会公众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行为来造成对自己的不公正评价的权利。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揭老底、警世人》、《揭穿王某某劣迹班斑、造假行骗捞取名誉钱财的真面目》两份匿名材料是不是经被告陆某某拟写提纲,授意被告林某某制作并由被告陆某某亲自散播;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本案的关键证据有四份:一是被告陆某某手写的提纲;二是二份《揭老底、警世人》、《揭穿王某某劣迹斑斑、造假行骗捞取名誉钱财的真面目》的匿名材料;三是被告陆某某写给王某光的投诉信;四是李明亮、郑治恩的调查笔录。证据一至三反映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第一份证据共有六项内容:一、原告曾受留党察看三年的处分,借自治州解散之机,乘机翻案;二、偷改家庭成份,为反革命分子的父亲、二哥翻案;三、窃改参加工作时间,骗取离休待遇;四、骗取盆景协会的活动经费;五、骗取征地赔偿款;六、侵吞银行贷款。该份证据上有多处修改并有加括号的批注、说明。明显可以看出是一份原始稿件而并非依据《揭老底、警世人》这份材料上摘录的,那么投诉信的时间是2001年2月20日,《揭老底、警世人》材料的时间是2001年3月8日。匿名材料形成的时间在后,投诉信的时间在先,应当是先有投诉信和提纲后才形成匿名材料。给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被告陆某某拟写匿名材料提纲的事实。但是二份匿名材料具体由谁撰写,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一、麦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等人证言;证据二,被告二,被告林某某给证人蔡某孔的的便条;证据三,被告林某某给原告的信。这三类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并不能排除这二份匿名材料系其他人所写的可能。故原告认为匿名材料系被告林某某依据被告陆某某拟写的提纲内容撰写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依据被告陆某某拟写的提纲制成的匿名材料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低毁、贬低、丑化原告。影响了原告在公众的社会评价。故被告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对此,被告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用书面形式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具体内容必须先经人民法院审查);二、被告陆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陆某某负担。

此判决宣判后,陆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份匿名信是何人所写,原审法院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两份匿名信是别人向上诉人所投,上诉人看过后,凭记写记下了“提纲”,该“提纲”不是上诉人所写的原始材料。投诉信是上诉人向市党委反映的问题,不是两份匿名信的材料、两份匿名信与投诉信的内容不一致,没有直接联系。综上,原审法院依据投诉信和“提纲”两份证据来认定两份匿名信系上诉人所写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撤销原判,驳回王某某的诉求。王某某辩称:上诉人承认提纲原稿系其所写,该提纲原稿与两份匿名信内容一致,草稿多处有修改并加以批注、说明,显然是一份原稿,而非别人投给上诉人凭记忆所写。上诉人向市委投写的投诉信的内容与提纲原稿一致,因此,原稿提纲、投诉信及两份匿名信相互联系,内容一致,在时间上有先后,证据是相互印证的,故两份匿名信系上诉人所写。证人证某证明上诉人指使他人散发两份匿名信,两份匿名信内容不属实,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贬低、丑化了被上诉人的名誉,对被上诉人造成侵害,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行为对被上诉人名誉构成侵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原崖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是好朋友,好同事,双方一直没有恩怨。自2001年初开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故产生了矛盾。同年2月,在三亚市地区出现打印的两份《揭老底,警世人》、《揭穿王某某劣迹斑的造假行骗、捞取名誉钱财的真面目》匿名传单、内容要点分别列举为:一、篡改个人历史,骗取离休干部待遇;二、假造材料,窃改家庭成份,隐瞒家庭丑恶的历史背景,为历史反革命分子大哥和坏分子二哥平反;三、品质败坏,玩耍女性;四、制假造假,骗取名誉;五、以盆景协会的名义、骗取贷款,骗取土地征用赔偿费等。以上内容与被上诉人的身世及人生经历不属实,都是捏造的事实。两份传单材料称被上诉人“作恶性多端”、“天涯大骗子”、“三亚一恶棍”、“骗子”、“疯狂到了极顶”、“品质败坏,玩耍女性”等侮辱、诋毁,丑化人格的语言。这两份传单资料在三亚市散布后,引起强烈反响,也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痛苦,于是被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诉上诉人对其构成名誉侵权,诉求侵止侵权,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承认曾手写过有关于被上诉人6方面内容的提纲,该提纲内容6点与两份匿名传单相一致,该提纲多处有修改、删除、涂改,用括号批注和说明。上诉人认为该提纲是他人向其投放而摘录或凭记忆所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01年2月20日,上诉人曾写过一份《投诉王某光和王某某压制民主恐吓上访群众一信》。

以上事实有《揭老底、警世人》、《揭穿王某某劣迹斑斑造假行骗、捞取名誉钱财的真面目》二份匿名传单材料、陆某某手写提纲、陆某某寄给王某光的投诉信、王某某的离休证、革命烈士证、审计报告、证人证某、一、二审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主要是判断两份匿名传单是否上诉人所写及散布,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对被上诉人名誉造成侵害。上诉人手写的提纲内容因有多处修改、删除、用括号批注和说明,显然是一份原稿提纲,并非是摘录或凭记忆所写;上诉人在庭审时,自述该提纲系他人投递摘录,但没有提供他人投递的证据,故该主张不成立。上诉人说该提纲是凭记忆所写或是摘录说法不一致,不能自圆其说。两份匿名传单与上诉人所写提纲内容大致一样,故在证据上证明该两份匿名传单材料是上诉人所写的并指使他人散布在三亚市内。上诉人故意地拟写提纲原稿;指使他人散布两份匿名传单,该两份传单内容失实,采用侮辱,诽谤语言,贬低、丑化了被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名誉侵害,上诉人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构成了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上诉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能支持,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强

代理审判员陈某洪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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