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海商初字第83-X号
原告钟某甲,男,50岁,汉族,住(略)。
原告钟某乙,男,40岁,汉族,住(略)。
原告林某丙,男,59岁,汉族,住(略)。
原告何某某,男,30岁,汉族,住(略)。
原告黎某某,男,43岁,汉族,住(略)。
原告黄某某,男,55岁,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丁,男,50岁,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戊,男,52岁,汉族,住(略)。
原告唐某某,男,48岁,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己,男,36岁,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男,28岁,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庚,男,47岁,汉族,住(略)。
原告林某辛,男,38岁,汉族,住(略)。
原告蔡某某,男,54岁,汉族,住(略)。
原告陈某壬,男,56岁,汉族,住(略)。
除去两本人外,上述13名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戊、黄某某,基本情况如上。
被告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住址海口市X路信宇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钟某甲、钟某乙、林某丙、何某某、黎某某、黄某某、王某丁、陈某戊、唐某某、王某己、张某某、王某庚、林某辛、蔡某某、陈某壬分别诉称,自己均为被告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的船员,被告昌信船务有限公司已分别欠付原告钟某甲工资人民币9899.90元、钟某乙工资人民币9899.90元、林某丙工资人民币5642.07元、何某某工资人民币4728元、黎某某工资人民币7200元、黄某某工资人民币(略)元、王某丁工资人民币(略)元、陈某戊工资人民币(略)元、唐某某工资人民币(略)元、王某己工资人民币4471元、张某某工资人民币4050元、王某庚工资人民币4232元、林某辛工资人民币1071元、蔡某某工资人民币3000元、陈某壬工资人民币2669.9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被拖欠的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并提出了扣押被告所属"昌信号"轮,责令被告提供担保的诉讼保全请求。
上述15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确认,其拖欠原告钟某甲工资人民币9899.90元、钟某乙工资人民币9899.90元、林某丙工资人民币5642.07元、何某某工资人民币4728元、黎某某工资人民币7200元,黄某某工资人民币(略)元、王某丁工资人民币(略)元、陈某戊工资人民币(略)元、唐某某工资人民币(略)元、王某己工资人民币4471元、张某某工资人民币4050元、王某庚工资人民币4232元、林某辛工资人民币1071元、蔡某某工资人民币3000元、陈某壬工资人民币2699.90元,被告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2日内付清。
二、在各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从海口海事法院撤回对被告"昌信号"轮的扣押申请。
上述15案的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568元、扣船申请费人民币2000元,由被告海南昌信船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方已全额预交,也由被告在2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金额,本院不再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林
审判员梁旭
审判员潘彩亚
二OO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春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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