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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

被告李xx,男,55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

被告李xx,男,30岁,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李xx相邻关系纠纷过程中,原告李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邦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xx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xx玉负担。

审判长李卫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本军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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