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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X与被上诉人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XX。

上诉人孙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与程XX于1979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10月结婚,婚前初期感情尚好,婚后十几年的生活中经常吵架,毫不顾及对孩子和左邻右舍的影响,越吵声越大,每次不吵到后半夜不会停止。期间双方曾几次提到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就没有坚持。双方因脾气、性某、爱好、情趣、为人处事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现孩子也自立了,我不想再委曲求全,鉴于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程XX在原审法院答辩称,我和孙X感情一直不错,今年春节时双方还在一起,实际上他只是因为几万块钱的事情对我有意见,我们没有其他的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到破裂的程度,故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X与程XX于1981年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孙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程XX表示与孙X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身缺点,多关心孙X。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孙X与程XX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孙X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互相理解,充分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孙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X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孙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归还孙X的个人财产。上诉理由是:1、双方已经进行了十几年的冷战,夫妻关系有名无实,感情确已破裂;2、双方发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是双方脾气性某、文化层次、修养品性某多方面的差距,对此程XX不能回避;3、程XX长期喜怒无常,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孙X无法忍受;4、双方长年处于分离状态,没有感情,在一起生活没有意义,孙X忍受着巨大痛苦。

程XX答辩称,我不同意孙X的上诉请求,不同意离婚,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孙X与程X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婚后家庭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发展到破裂的程度。现孙X要求离婚,而程XX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在今后生活中多关心孙X,双方今后只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孙X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孙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孙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孙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李某龙

代理审判员万丽丽

二○○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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