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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贵州东方录音录像出版公司、南海明珠影音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4-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1278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南区X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告贵州东方录音录像出版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被告南海明珠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新华书店、贵州东方录音录像出版公司、南海明珠影音公司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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