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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X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上诉人吕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X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吕XX与刘XX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吵打。2007年,刘XX听信他人谣言,无端猜疑、打骂吕XX并辱骂吕XX已过世的母亲。刘XX扣押吕XX证件,禁止吕XX与男同志交谈并切断吕XX经济来源。刘XX的行为已严重限制了吕XX人身自由,侵害了吕XX人格尊严。吕XX曾于2007年提起诉讼要求与刘XX离婚,后因故撤诉,但双方感情并未好转,反而更加恶化。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生活下去吕XX将会受到更大伤害,故吕XX起诉请求:1、判决双方离婚;2、婚生女刘X由吕XX抚养监护,刘XX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房产两套,位于北京市X区XX号的房屋归吕XX所有,由吕XX和女儿共同居住,另一套给刘XX,其他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刘XX在原审法院答辩称,刘XX不同意离婚。刘XX对吕XX还有感情,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吕XX曾于2007年6月提出离婚,后撤诉。双方至今仍共同居住在石景山区,并未分居。吕XX父亲于2007年11月去世,刘XX给岳父家1000元,充分表明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不然吕XX家不会要刘XX的钱。2007年12月29日吕XX患病,刘XX陪同吕XX前往医院就诊且支付医疗费,表明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吕XX在无业期间,刘XX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并定期为吕XX支付保险费。刘XX并没有打骂吕XX,没有扣押吕XX证件。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双方完全可以继续美好的婚姻,因此刘XX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吕X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吕XX、刘XX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刘妍。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及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双方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双方的感情为基础。吕XX、刘XX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双方在性格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为此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刘XX不同意离婚,吕XX亦应珍惜夫妻感情,执意离婚不妥。故对吕XX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吕XX离婚之诉讼请求。

吕XX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吕XX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吕XX不是初婚,双方更谈不上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无任何感情可言,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坚决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刘XX答辩称,不同意吕XX的上诉请求,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中除认定双方均系初婚有误,吕XX称其系再婚,刘XX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更正外,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吕XX与刘XX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双方在婚后家庭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发展到破裂的程度。现吕XX要求离婚,而刘XX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双方完全可以继续美好的婚姻,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今后只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现吕XX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吕XX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吕X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吕X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爱红

代理审判员万丽丽

代理审判员李某龙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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