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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冯某、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4-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964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某、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永峰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冯某及被告嘉永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

2002年6月17日,原告与当时在原告处工作的冯某签订了《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及《竞业禁止合同(技术管理人员专用)》,约定冯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在职公司相同或相关的产品技术开发及销售工作;原告给予冯某的薪金相当于对冯某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履带式全自动软胶囊干燥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超声波软胶囊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实心滴丸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上述三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原告。

2004年3月19日,冯某、高作民、冯某英三人出资成立嘉永峰公司。

原告提交的(2004)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载明2004年8月30日当天,可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嘉永峰公司是专业生产软胶囊、空心滴丸、实心滴丸专业厂,“是专业生产软胶囊,软胶囊主机有(略)和(略)型,空心滴丸、实心滴丸专业厂”等信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07年5月9日止,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不得销售与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同或相关的产品,包括:压丸主机(150型、152型、180型、182型)、超声波洗丸机、履带干燥机、实心滴丸生产线、空心滴丸生产线、电脑洗车机系列产品,但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加工生产与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同或相关的产品;

二、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放弃对冯某、北京嘉永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北京鑫航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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