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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与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4-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朝民初字第1891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桥北东军庄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苑克群,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杰,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钱列阳,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平,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诉杨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于200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35元,由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北京航空制造工程研究所负担8089.68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石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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